山东水库工程管理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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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管理现代化建设。
9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提高职工工程管理水平。
1.0.5水库管理单位应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水库管理有关规范、标准,熟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基本情况,掌握控制运用、检查监测、养护修理等技术,做好工程的管理工作。
1.0.6工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检查监测和养护修理制度。
3工程调度运用制度。
4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5各类设备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6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7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8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10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7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山东省水库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鲁水管[2010]11号文)的要求,认真开展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1.0.8本细则主要引用标准:
1《水利行业岗位规范》(SL301.5-93)。
2《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3《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
1.0.9水库管理技术除应执行本细则外,尚应执行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巡视检查
2.1一般规定
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三类。
从施工期开始,至运行期均应进行巡视检查。
1日常巡视检查:
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具体规定检查的时间、部位、内容和要求,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
检查次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期,宜每周2次,但每月不少于4次;
2)初蓄水期或水位上升期,宜每天或每两天1次,具体次数视水位上升或下降速度而定;
3)运行期,宜每周1次,或每月不少于2次,汛期、高水位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次数,每天至少1次。
2年度巡视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和冰冻严重时,应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门的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2至3次。
3特别巡视检查:
当水库遭遇到强降雨、大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危险迹象时,应组织特别检查,必要进行连续监视。
水库放空时应进行全面巡查。
2.2检查项目和内容
2.2.1坝体:
1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等;
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
2迎水坡护坡有无裂缝、剥(脱)落、滑动、隆起、塌坑或植物滋生等;
近坝水面有无变浑或旋涡等异常现象。
3背水坡及坝趾有无裂缝、剥(脱)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积雪不均匀融化、渗水、流土、管涌等;
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
有无兽洞、蚁穴等;
反滤排水设施是否正常。
2.2.2坝基和坝区:
1坝基基础排水设施的渗水水量、颜色、气味及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
2坝端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
坝端岸坡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塌坑、异常渗水及兽洞、蚁迹等;
护坡有无隆起、塌陷等;
绕坝渗水是否正常。
3坝趾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
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4有条件时应检查上游铺盖有无裂缝、塌坑。
2.2.3输、泄水洞(管):
1引水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2进水塔(或竖井)有无裂缝、渗水、空蚀、混凝土碳化等。
3洞(管)身有无裂缝、空蚀、渗水、混凝土碳化等;
伸缩缝、沉陷缝、排水孔是否正常。
4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是否正常;
停水期是否渗漏。
5消能工有无冲刷损坏或砂石、杂物堆积等。
6工作桥、交通桥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断裂等。
2.2.4溢洪闸(道):
l进水段(引渠)有无坍塌、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障碍;
流态是否正常。
2堰顶或闸室、闸墩、胸墙、边墙、溢流面、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碳化、露筋、磨损、空蚀等;
伸缩缝、沉陷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3消能工及工作桥、交通桥参照2.2.3中第5、6款。
4溢洪河道河床有无冲刷、淤积、采砂、行洪障碍等;
河道护坡是否完好。
2.2.5闸门及启闭机:
1闸门有无表面涂层剥落,门体有无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松动;
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
止水装置是否完好等。
2启闭机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准确可靠,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
钢丝绳有无断丝、磨损、锈蚀、接头松动、变形;
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及螺杆有无弯曲变形;
油路是否通畅,油量、油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3机电设备、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正确,接地是否可靠,绝缘电阻值是否符合规定,备用电源是否完好;
自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启闭机房是否完好等。
2.2.6库区:
1有无爆破、打井、采石(矿)、采砂、取土、修坟、埋设管道(线)等活动。
2有无兴建房屋、码头或其它建(构)筑物等违章行为。
3有无排放有毒物质或污染物等行为。
4有无非法取水的行为。
2.2.7观测、照明、通讯、安全防护、防雷设施及警示标志、防汛道路等是否完好。
2.3检查方法和要求
2.3.1检查方法:
1常规方法:
用眼看、耳听、手摸、鼻嗅、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石蕊试纸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部位进行检查。
2特殊方法:
采用开挖探坑(槽)、探井、钻孔取样、孔内电视、向孔内注水试验、投放化学试剂,潜水员探摸、水下电视、水下摄影、录像等方法,对工程内部、水下部位或坝基进行检查。
2.3.2检查工作要求:
1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
2日常巡视检查应由熟悉水库工程情况的管理人员参加,人员应相对稳定,检查时应带好必要的辅助工具、照相设备和记录笔、簿。
3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应制定详细检查计划并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安排好水情调度,为检查输水、泄水建筑物或水下检查创造条件;
2)做好检查所需电力安排,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动力和照明;
3)排干检查部位的积水,清除堆积物;
4)安装好被检查部位的临时通道,便于检查人员行动;
5)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程、设备及人身安全;
6)准备好工具、设备、车辆或船只,以及量测、记录、绘草图、照相、录像等器具。
2.4检查记录和报告
2.4.1记录和整理:
1每次巡视检查均应按附表A作出记录。
对已发现的异常情况,除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2现场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将每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及时复查。
2.4.2报告和存档:
1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2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结束后,应提出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根据设计、施工、运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3各种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3工程监测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监测采用的平面坐标及水准高程,应与设计、施工和运行诸阶段的控制网坐标系统相一致。
有条件的工程应与国家网建立联系。
3.1.2保持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
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3.1.3工程监测项目及测次应按附录B表B-1、B-2执行。
异常或险情状态下,应根据工程实际状况和安全论证需要提出专门部署和要求。
3.2变形监测
3.2.1变形监测项目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及伸缩缝观测。
3.2.2表面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观测一般共用一个观测点,竖向和水平位移观测应配合进行。
3.2.3观测基点应设置在稳定区域内,每隔3~5年校测一次;
测点应与坝体或岸坡牢固结合;
基点和测点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
3.2.4变形观测的正负号规定:
1水平位移:
向下游为正,向左岸为正;
反之为负。
2竖向位移:
向下为正,向上为负。
3裂缝和伸缩缝三向位移:
对开合,张开为正,闭合为负;
对沉陷,同竖向位移;
对滑移,向坡下为正,向左岸为正,反之为负。
3.2.5表面变形观测包括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
水平位移包括垂直坝轴线的横向水平位移和平行于坝轴线的纵向水平位移。
3.2.6观测断面选择和测点布置:
1观测横断面一般不少于3个,通常选在最大坝高或原河床处、合龙段、地形突变处、地质条件复杂处,坝内埋管及运行有异常反应处。
2观测纵断面一般不少于4个,通常在坝顶的上、下游两侧布设1~2个;
在上游坝坡正常蓄水位以上可视需要设临时测点;
下游坝坡半坝高以上1~3个,半坝高以下1~2个(含坡脚一个)。
对建在软基上的坝,应在下游坝趾外侧增设1~2个。
3测点的间距:
坝长小于300m时,宜取20~50m;
坝长大于300m时,宜取50~100m。
4视准线应旁离障碍物1.0m以上。
3.2.7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基点均应布设在两岸岩石或坚实土基上,便于起(引)测,避免自然和人为影响。
2起测基点可在每一纵排测点两端的岸坡上各布设一个,其高程宜与测点高程相近。
3采用视准线法进行横向水平位移观测的工作基点,应在两岸每一纵排测点的延长线上各布设一个;
当坝轴线为折线或坝长超过500m时,可在坝身每一纵排测点中增设工作基点(可用测点代替),工作基点的距离保持在250m左右;
当坝长超过1000m时,一般可用三角网法观测增设工作基点的水平位移,有条件的,宜用倒垂线法。
4水准基点一般在坝体下游0.5~3km处布设2~3个。
5采用视准线法观测的校核基点,应在两岸同排工作基点延长线上各设1~2个。
3.2.8观测设施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点和基点的结构应坚固可靠,且不易变形。
2测点可采用柱式或墩式。
兼作竖向位移和横向水平位移观测的测点,其立柱应高出地面0.6~1.0m,立柱顶部应设有强制对中底盘,其对中误差均应小于0.2mm。
3在土基上的起测基点,可采用墩式混凝土结构。
在岩基上的起测基点,可凿坑就地浇注混凝土。
在坚硬基岩埋深大于5~20m情况下,可采用深埋双金属管作为起测基点。
4工作基点和校核基点一般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立柱高度以司镜者操作方便为准,但应大于1.2m。
立柱顶部强制对中底盘的对中误差应小于0.1mm。
5水平位移观测的觇标,可采用觇标杆、觇牌或电光灯标。
6测点和土基上基点的底座埋入土层的深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