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相关知识综合整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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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性
开幕词、讲演词、闭幕词、领导讲话、会议记录
规章协议
章程、办法、细则、制度、合同、协议书
司法性
诉状、答辩状、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民间调解书、公证书、委托书
学术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综述、科技动态、科技项目申请书、成果鉴定书、可述论文、病历。
4,公文三要素:
格式,语言,内容
A,公文的格式:
文头,主体,文尾
文头:
发文机关标示,发文编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
签发人,份号等组成。
(各个部分注意问题)
主体: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印章等组成。
文尾:
主题词,抄送,抄报,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印发时间,印发分数(各个部分注意问题)
B,公文的语言:
准确,简洁,质扑,得体。
公文特定用语:
开头部分,过度部分,引叙部分,经办部分
期请部分,表态部分,结尾部分。
C公文的内容:
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内容
机关行文规则:
按照机关工作关系行文、不能越级行文、正确区分主送与抄送的对象、党政府公文要分开、联合行文为同级、行文前有关问题要协商一致。
机关公文的办理:
发文;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打印-登记-发出。
收文: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
立卷归档,公文管理。
公文写作要求:
合规,实事求是,平实得体,简明通顺,庄重严肃,表达准确,格式规范,结构工整。
5,容易混淆的公文
正确区分一些易混淆的文种
公文中有的文种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使用时容易混淆。
能否正确选用文种,直接关系到公文质量的高低、表达效果的好坏和公文处理的方便与否。
强调公文文种规范,尤其要注意正确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文种。
(一)决定与决议
他们都是带有制约,规范、指挥或指导作用的指挥性公文,在性质、写法上都有许多相似之处。
从写法上看,他们一般都不在正文前写主送机关,而可在文尾抄送栏标明“主送”或者“分送”单位。
正文都由行文依据、行文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
都可视内容多少写为篇段合一式、多段式、总分条文式和分部式结构。
但是他们又有以下显著区别。
1.成文过程不同。
决定可经会议议论通过,也可由领导机关或机关单位领导审定签发。
而决议成文程序严格,须经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例如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才生效。
2.发文机关(组织)不同。
各级领导机关及机关、单位领导机构都可以制发决定;
而决议只能由圣手关会议发布,不能以机关、单位的名义制发决议。
正因为如此,决议己不再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常用公文。
3.涉及内容不同。
决定内容多为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因此它可分为部署指挥重要工作的决定(简称部署性决定)、处理具体事项的决定(事项决定)和表彰处分决定。
决议内容多是某系统、某单位、某组织带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决策事项。
它可分为部署指挥性决议、批准性决议和专门问题决议。
4.作用不同。
决定都带指令性。
起领导、指导作用。
决议则有多种作用:
有的带指令性,如《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靠科技振兴农业的决议》;
有的带说理性,对有关人和事做出评价,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千历史问题的决议》;
有的带号召性,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有的带批准性,如党代会、人代会对各种工作报告所作的决议。
5.写作格式上签注和落款不同。
决议都在标题下加括号签注通过决议的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正文后就不另标落款了。
凡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同决议一样签注;
由领导人签发的决定,则在正文后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二)公告与通告
公告和通告都是周知性公文,内容都不涉密,都要公开发布,登报、张贴、通过电视播出或广播,其写法也相似。
但他们也有明显区别。
1.内容适用范围不同。
这是两个文种最主要的区别。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某些法定专门事项,通告用于向一定范围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2.制发单位不同。
公告由较高级别的国家机关、人大机关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定机关制发。
规定胜通告多由政府机关或者机关单位领导机构发布,周知性通告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发布。
但党的机关正式常用公文一般不用这两个文种。
3.发送对象不同。
公告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法定有关方面发布。
通告向一定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发布。
公告强调法定权威性,其周知事项常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
除法定机关或者较高级别行政机关外,基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用公告行文。
规定性通告有一定的规定性,涉及的事项往往要求一定范围的机关、单位、群众遵守或办理,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力。
而周知性通告只具有告知性、知晓性作用。
特别要注意不滥用公告。
(三)请示与报告
它们都是上行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
1.行文目的、作用不同。
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批复,重在呈请。
报告重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2.呈报时间不同。
请示要事前行文,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
3.主送机关不同。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而且一般必须逐级上报。
报告有时可有多个主送机关,如情况紧急需要上几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4.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
请示均属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
报告均属阅件,收文机关对其不作答复。
5.涉及内容不同。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解决、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
而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6.写作侧重点不同。
它们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正因为有上述区别,绝不能把向上级请求批准、指示的请示写成报告,也不能写为请示报告。
(四)请示与函(请求批准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
请示和请求批准函都可用于请求批准,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
请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
请示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文;
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机关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
请示既可用于请求批准,又可用于请求指示。
函主要用于请求批准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受文机关复文方式不同。
请示的受文机关以批复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指示。
函的受文机关只能用函(审批函)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答复。
(五)批复与函(审批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审批函。
批复和审批函都可用于审批有关事项,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批复是下行文,函是平行文。
批复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单位行文;
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
批复既可用于作出批准,又可用于作出指示。
函主要用于审批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规划与计划
规划、计划都属计划类文种,但在使用上有区别。
规划是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内容比较概括的长远计划,常常是对工作方向、目标提出提纲式、原则性的计划。
计划则可用于各种情况、各种场合。
但从时间角度来区分,年度内常用计划;
从机关单位的层级来区分,基层单位常用计划。
其内容更为具体,通常包括目标任务(做什么)、工作措施(怎么做)、步骤时间(什么时候谁做)、督促检查(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七)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的区别
尽管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在写作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但它们毕竟是外部结构相似而性质极不相同的两类公文。
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效用不同。
法规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
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而管理规章是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组织效力或纪律效力,违反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就是违政违纪行为。
2.作者的限定范围不同。
法规不是任何机关、团体、单位都可制发的,它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
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中的部门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专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般为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的作者也有限定性,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而管理规章的作者范围十分宽泛。
所有的机关、单位、团体都可以制定。
3.制发程序不同。
法规有法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
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然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预案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要按《组织法》、《立法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应按《组织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立项、起草、审查后决定并公布、上报备案。
其中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管理规章只须经相应的党政机关、单位、团体领导审批,或者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可发布施行。
4.文种不同。
法规规定用条例、规定、办法等文种,其中条例只能作法规(党内文件中的条例例外)。
行政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
而可作管理规章的文种比较多,如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则、准则、细则、规程、制度、公约等。
正因为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文书有这些不同,因此不能把他们混为一谈笼统地称为法规性文件。
6,公文写作不规范的对策
近几年来,一些机关单位的公文写作状况,在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尤其是基层机关单位,更为突出。
1.文种误用。
在向非上级机关的业务职能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时用“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办法》)行文。
如某乡政府向所在县财政局发“请示”请求增拨该乡中学校舍重建经费、×
×
省教育学院向×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请示”请求批准成立经营性质的“教材服务部”,甚至有×
县邮政局向所在街区派出所就治安事宜发“请示”的例子。
凡此种种,都是该用“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办法》)而用了“请示”。
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函”中增加了“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适用内容,从而对以往凡“请求批准”就一律用“请示”的不规范做法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除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外,其他“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