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527284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章制度 国家婚假规定Word下载.docx

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

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

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1]》。

3、注意:

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以下提供全国各地婚假多少天的具体规定:

吉林: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ZF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ZF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ZF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ZF给予表彰、奖励;

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

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

第四十二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

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

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

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甘肃:

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

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ZF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

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

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ZF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

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北京: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

婚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天文地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