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排放统一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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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污水:

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总称。

  3.2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水排放量,不涉及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污染物在别内容

  4.1污染物分类

  依照污染物危害特性,按照国标将污染物提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

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范畴内水域;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

由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卫生防护带。

  4.2.2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淡水养殖水域。

  4.2.3普通水域

  普通水域指:

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其她内河水域。

  4.2.4长江口、杭州湾

  4.2.5污水总管

  4.2.6污水解决厂

  4.3原则分级

  4.3.1原则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行统一排放浓度原则。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行三个级别排放浓度原则,不同步段排污单位实行不同排放原则。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规定。

  4.3.2分级

  4.3.2.1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

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行细则》中规定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原则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管理办法。

  4.3.2.2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执行表1中原则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一级原则。

  4.3.2.3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保护水域污水,执行一级原则。

  4.3.2.4排入普通水域污水,执行二级原则。

  4.3.2.5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污水,执行二级原则。

  4.3.2.6排入设立二级污水解决厂排水系统污水,执行三级原则。

  4.3.2.7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立二级解决设施,执行三级原则;

未设立解决设施,则执行二级原则。

  4.3.2.8排入未设立二级污水解决厂排水系统污水,必要依照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功能规定,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规定。

  4.4原则值

  4.4.1本原则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4.1.1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解决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原则规定。

  4.4.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原则规定。

  4.4.2本原则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原则值分别规定为:

  4.4.2.1在1998年1月1日此前建设(涉及改、扩建)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要符合表2和表3规定。

  4.4.2.2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涉及改、扩建)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要符合表2和表4规定。

  4.4.2.3建设(涉及改、扩建)单位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其她规定

  4.5.1对于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污水,除执行本原则外,还须符合GB8708-88规定。

  4.5.2禁止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

向其她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原则。

  5污染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原则4.4.1.1及4.4.1.2规定设立,并设立排放标志。

在排放口应设立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采样频率

  5.2.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规定。

  5.2.2工厂对工业废水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拟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每2小时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不不大于8小时,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她污水采样:

24小时不少于2次。

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测定办法

  本原则采用测定办法见表5。

  6原则实行监督

  6.1本原则由市和区、县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

  6.2郊县地区执行本原则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水质规定期,区、县环保管理部门应依照受纳水体容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保局批准并实行。

  表1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原则(mg/l)

  

类别

序号

污染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A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B

1

总汞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5

5

六价铬

0.05

一类

6

总砷

7

总铅

0.1

8

总镍

9

苯并(a)芘

0.00003

10

pH

6~9

11

色度

40

50

12

悬浮物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氨氮

二类

16

石油类

17

动植物油

18

挥发酚

0.2

0.5

19

总氰化物

硫化物

1.0

21

氟化物(以F计)

22

总磷(以P计)

23

总铜

24

总锌

2.0

25

总锰

26

甲醛

27

苯胺类

28

硝基苯类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

具有一类污染物朱志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解决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污染物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总汞(按Hg计)

0.02

烷基汞(按Hg计)

总镉(按Cd计)

总铬(按Cr计)

1.5

六价铬(按Cr计)

总砷(按As计)

总铅(按Pb计)

总镍(按Ni计)

苯并(a)芘

总铍(按Be计)

总银(按Ag计)

总α放射性

1Bq/L

总β放射性

10Bq/L

总钒(按Va计)

总硒(按Se计)

总钴(按Co计)

总锡(按Sn计)

5.0

  表3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

一级原则

二级原则

三级原则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SS)

200

400

城乡二级污水解决厂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0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300

120

总氰化物(按CN-计)

硫化物(按S计)

氟化物(按F计)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控制指标)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总铜(按Cu计)

总锌(按Zn计)

4.0

总锰(按Mn计)

彩色显影剂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6.0

元素磷(按P4计,黄磷工业)

有机磷农药(按P计)

甲苯

乙苯

0.4

0.6

邻-二甲苯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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