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厂节电研究电子教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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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克服各种困难,坚持自主创新,坚定不移地走节能降耗之路,特别是峰、谷电价调整后,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根据用电价格的组成及峰、谷时段的划分进行分析,并对用电负荷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在一定范围内减少了电费支出,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果。

1.企业用电基本情况

针对前几年电煤供应不足、供电形势紧张的状况,山东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联合发布了鲁价格发[2008]96号文件《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其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峰谷时段。

高峰时段为8:

30-11:

30和18:

00-23:

00,低谷时段为23:

00-7:

00,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是调整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

三是试行了尖峰电价政策。

将高峰时段中的10:

30和19:

00-21:

00划分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

从2009年11月20日起,电价再次进行调整,电度电价(0.4836元/kw.h)提高1.37分/kw.h,为0.4973元/kw.h;

基本电费按容量收费从20涨到30元/月KVA,需量收费从30涨到38元/月KVA。

根据此通知的内涵可以看出,如果对用电负荷特别是尖峰段的负荷不加以调整,用电成本将会大幅上涨;

如果根据峰谷电价浮动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用电成本不但不会上升,反而会有所下降。

2.用电价格的组成

根据电力部门的规定,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均享受大工业电价。

轮胎生产是以电为原动力,规模轮胎企业用电负荷较大,受电变压器容量远远大于315KVA,因此规模轮胎企业用电价格基本都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分峰、平、谷时段计量。

大工业用电单价主要由电度电价、力调电费、基本电费、基金(即价外加价)等四部分组成。

2.1电度电价

电度电价是按用户实用电度数(kW.h)计算电费的电价,它代表电力工业企业成本中的电能成本,为变动费用部分。

一般轮胎企业用电的电度电价又包括三部分:

(1)按峰、平、谷时段计价的大工业电价(35KV-110KV)。

目前山东省泰安市执行价格为0.5997元/kWh,从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增加尖峰时段,电费总额会随峰(尖峰)、平、谷时段用电量变化产生较大变化。

(2)属于非居民生活的生产照明用电(35KV)。

这部分用电数额一般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定比定量值。

目前泰安市执行价格为0.7189元/kW.h,按照第

(1)部分峰、平、谷时段用电的比例划分计价,因此这部分用电量虽然每月都是定数,但电费随峰、平、谷时段用电比例的变化而有所波动。

(3)属于居民生活的生活照明用电(35KV),这部分用电数额较小,也是设定定比定量值。

目前泰安市执行价格为0.4929元/(Kw.h),不分峰、平、谷计价,因此每月电费是个定数。

2.2力调电费

力调电费是指根据供电部门计算功率因数的方法,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

)的电费。

力调电费“增”相当于对功率因数低的罚款,“减”则相当于对功率因数高的奖励。

功率因数是指加在负载上的电压和电流波形之间的相角余弦,反映在电力网中就是线路的视在功率供给有功功率的消耗所占的百分数。

功率因数标准因电压等级、用途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160KVA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为0.90,在此基础上,功率因数每提高0.01,月电费减少0.15%,到0.75%为止;

功率因数每降低0.01,月电费增加0.5%;

如果功率因数低于0.64,则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100KVA(KW)及以上其他工业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为0.85,因功率因数降低或提高而调整电费的方法基本相同。

因此,适当提高功率因数,不但可以提高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线路损失,而且最实惠的是降低用电单价,减少电费支出。

2.3基本电费

按用电管理的规定,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均执行两部制电价。

其电费主要由电量电费和基本电费组成,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又分为容量计费和需量计费两种方式。

容量计费的基本电费是用户运行(包括热备用)的变压器容量乘以基本电费容量电价:

基本电费(月)=变压器容量(kvA)×

容量电价(元/kvA)

需量计费的基本电费是按用户当月最大需量表中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作为用户当月需量计费值,再乘以基本电费需量电价:

基本电费(月)=当月需量计费值(kw)×

需量电价(元/kw)

基本电费的两种计费方式根据负荷不同会有较大的差别。

正常情况下,用电负荷大选择容量计费省钱,用电负荷小则选择需量计费经济。

2.4基金(价外加价)

电费中的基金部分是电业公司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由物价审核部门批准同意,为解决国家或地方建设资金问题而增设的除上述价格之外的代收项目,统称为价外加价。

目前泰安电业公司在大工业电费中收取的基金共七项,总计为0.0579元/Kw.h,分别为:

三峡基金0.007元/(Kw.h),农网还贷0.02元/(Kw.h),城市附加0.01元/(Kw.h),中央水库移民基金0.0083元/(Kw.h),地方水库移民基金0.0005元/(Kw.h),农维费代收0.011元/(Kw.h),能源附加0.001元/(Kw.h)。

3.用电价格的分析

针对上述用电价格组成部分可以做如下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1控制力调电费

力调电费直接取决于系统功率因数的高低,而功率因数则反映在线路的视在功率供给有功功率的消耗所占的百分数。

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功率因数来控制力调电费,使用电单价降低,减少电费支出。

在轮胎生产过程中,可以通过降低无功功率、进行无功补偿等方式来提高功率因数。

异步电动机和电力变压器是耗用无功功率的主要设备。

因此要防止电动机的空载运行并尽可能提高负载率;

变压器不应空载运行或长期处于低负载运行状态。

当供电电压超出规定范围时,由于磁路饱和的影响,无功功率将增长得很快,对功率因数也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因此,应当采取措施使电力系统的供电电压尽量保持稳定。

对低压电网进行无功补偿,通常采用随机补偿、随器补偿、跟踪补偿三种方法。

采取适当措施,提高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

合理选用电动机的型号、规格和容量,使其接近满载运行。

采用同步电动机或异步电动机同步运行提高功率因数。

合理选择配变容量,改善配变的运行方式。

采用人工补偿的方式提高功率因数。

当企业感性负载比较多时,采用静电电容器补偿。

对用电容量大、生产过程中负载急剧变化且具有重复冲击性的企业则采用动态无功功率补偿。

当功率因数提高到0.95以后,力调电费就不再减少,因此力调电费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节。

正常情况下,控制好力调电费可以使电价降低0.0025-0.005元/(Kw.h)。

3.2减少基本电费

近年来,随着电价的提高,变压器的基本电费容量电价也随之提高,从原来的每月11元/KVA提高到20元/KVA,再到现在的28元/KVA;

需量基本电费从原来每月20元/kw提高到30元/KVA,再到现在的38元/KVA。

在选择和使用变压器时,一般以平均负荷为变压器额定容量的80%左右为宜。

如果企业按每月25个工作日三班运行,则按容量计费时,目前每Kwh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为(设变压器容量为m):

28÷

(m×

80%×

25×

24)≈0.058(元)。

因此,开工时间越长,单位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就越少,反之则越多。

如果平均负荷高于变压器额定容量的80%,虽然每Kwh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低于0.058元,但在用电负荷大时,有可能会超出变压器额定容量,对变压器及配电设施造成损坏;

如果平均用电负荷在变压器额定容量的68.2%-80%之间,则每Kwh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在0.058-0.068元之间。

当用电负荷的最大需量基本稳定在变压器容量的40%-68.2%之间时,如果按照容量电价的计费方式计算基本电费,则每Kwh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会上升到0.068-0.117元之间;

如果改用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则每Kwh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会控制在0.063元左右(计算方式为:

40%×

38÷

40%×

24)≈0.063元);

如果用电负荷的最大需量低于变压器容量的40%,虽然选用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后,每Kwh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仍控制在0.063元左右,但变压器处于低负载运行状态,产生的无功功率大,其综合费用反而更高。

在目前正常用电的情况下,对容量计费和需量计费两种计费方式综合计算,一般实际摊入到电费中的平均基本电费单价大约为0.07元/(Kw.h)。

3.3正确对待基金

基金(价外加价)部分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同意而收取的费用,具有法律强制性,企业无权改变。

因此,可以看作是通过用电缴纳基金来为国家和地方建设作的贡献。

3.4调整电度电价

电度电价的组成及影响因素最多,我们平时可以要求且每个人都能起作用的就是电度电价,调整好电度电价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下面所讲述的用电负荷的调整就是针对电度电价进行的。

4.用电负荷的调整

4.1峰、平、谷时段的划分与电价的调整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制定,是根据负荷曲线特性,把一天划分为不同的时段,并对不同时段的用电执行不同的电价。

实行分时电价,可以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在本次电价调整政策之前,峰、平、谷时段的划分与电价的组成如表1所示:

表1:

调整前峰、平、谷时段的划分与电价的组成

时间

性质

电价(元/Kwh)

总价(元/Kwh)

8:

00-11:

00

0.7254

0.8250

11:

00-18:

0.4836

0.5832

18:

00-23:

23:

00-7:

0.2418

0.3414

7:

00-8:

在表1中,峰、平、谷时段的划分与电价是近几年泰安供电公司对大工业用户一直执行的;

总价为电度电价加上摊入的基本电价(一般取0.0417元/(Kw.h)[m×

20÷

24)≈0.0417(元)])和目前执行的基金(0.0579元/(Kw.h)),不包括因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标准值而产生的力调电费的变化(约为-0.0025-0.005元/(Kw.h))。

根据鲁价格发[2008]96号文件公布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要求及2009年11月20日电价调整内容,调整后的峰(尖峰)、平、谷时段的划分与电价如表2所示:

表2:

调整后的峰(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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