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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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Word文件下载.docx

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

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11、继受主体:

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12、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3、电影作品:

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14、地图:

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

15、线路图:

是指运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

16、解剖图:

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各种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

17、音乐作品:

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

18、戏剧作品:

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19、曲艺作品:

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21、工程设计图纸作品:

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22、电视作品:

是指利用无线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23、录像作品:

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24、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25、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7、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

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情性。

28、发行权:

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就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也无法实现复制作品所追求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29、制片权:

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摄制。

30、播放权:

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31、演绎权: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32、表演权:

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3、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4、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35、广播组织权:

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36、出版者权:

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37、专有出版权:

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38、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39、邻接权: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40、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这是为了便于著作权许可证贸易的开展,简化许可使用手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许可合同。

41、著作权许可证贸易: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作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42、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43、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44、著作权集体管理:

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

45、专利法:

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46、专利权: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简称为“专利”。

47、方法发明:

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48、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9、产品发明:

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

50、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1、对比文件:

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相关的或有关的文献。

52、单独对比原则:

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53、新颖性:

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54、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55、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6、先申请原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57、非职务发明创造:

也称自由发明创造,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58、国际优先权:

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59、单一性原则:

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

“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60、专利申请日:

也称关键日,它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61、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62、本国优先权:

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63、专利申请权: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64、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65、权利要求书:

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66、专利权终止:

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67、专利权无效宣告:

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68、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请求撤销专利权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

这就是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69、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

70、独占实施权:

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71、强制许可权:

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72、进口权:

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73、标记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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