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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Word下载.docx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南都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业主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南都名城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它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能够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它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并应于每年月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它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

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能够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能够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能够亲自参加,也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它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

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

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能够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经过。

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经过。

(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经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经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经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委员

  第三十条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经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而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经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它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它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

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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