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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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指导员按技术等级称号分为: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条指导员注册登记的种类分为:
取得资格的注册登记、迁移指导地址注册登记、年度注册登记。
第四条指导员的注册登记管理将统一网上注册登记的方法,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建立的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进行。
书面材料报送至属地管理机构用做备份。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开展注册登记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注册登记管理机构
第六条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群体处、各地方体育局群体处和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指导员的注册管理权限为: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区、县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管理注册登记。
但是,各级指导员注册登记工作均可由指导员本人在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指导员注册登记实施机构为: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委托机构。
第三章注册登记程序
第九条对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要求和取得指导员资格的人员,要在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初次注册登记采用网上注册登记和书面材料备份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网上注册登记:
登陆“体育管理在线”网站,指导员进入“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页面,录入个人信息进行注册登记。
(二)书面材料备份:
在网上注册登记的同时向体育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份。
提交材料包括: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表(附件2)
第十条指导员变更指导地址注册登记包括:
(一)在《社会指导员管理系统》里提出迁出申请,同时向迁出属地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指导地址迁出表》(附件3)2份。
(二)迁出属地主管部门接到迁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变更指导地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中审核迁出。
(三)指导员向迁入属地主管部门提交签署意见的《变更指导地址申请表》,迁入属地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应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中完成迁入审核,同时在《变更指导地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年度注册登记(两年一次)。
(一)指导员(当年批准的除外)必须接受所在地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的年度注册登记。
由指导员本人点击注册登记按钮,填写相关资料,确认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二)年度注册登记期间指导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注册登记,可以向所在地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年度注册登记表(附件4),经批准可以代为年度注册登记。
(三)对于年审合格的指导员,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指导员证书上加盖年度注册登记印章;
同时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对指导员进行年审。
第四章注册登记时间
第十二条指导员注册登记时间:
(一)已取得资格的指导员,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二)初次取得资格的指导员应该在1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
(三)指导员年度注册登记时间为每两年中偶数年份的1月8日至11月30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凡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指导员,一经查出,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年度注册登记、年度注册登记不合格以及两年内无开展工作情况的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其指导员资格,如再从事指导员活动,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重新启用其资格。
第十五条指导员在从事社会体育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收回证书、智能IC卡、证章、荣誉奖章等。
第十六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指导员活动的人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指导员进行注册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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