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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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___、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___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___行政___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人民___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___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___、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___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发展___、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
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
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
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___划定、公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第七条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八条在一级防火区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___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___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应当在企事业单位设立或者旅游项目开办至少30日前告知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预防森林火灾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区县人民___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提前或者延后,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经市人民___批准,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可以在一、二级防火区入口处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防火方案,经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___批准。
审核、批准的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和防火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森林防火方案,设置防火宣传牌、防火标识,营建防火隔离带,配备专职或者___护林员、防火设施设备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开展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___和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___、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外,在森林、林木、林地开展生产性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同意。
森林防火期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允许有关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开展野炊、烧烤等活动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划定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用火界限,公示野外用火要求和注意事项,配备森林防火设备,确保用火安全。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用火行为的监督检查,预防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配备的专职或者___护林员和本市设立的生态林管护员,负责巡视、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生态林管护员的防火责任区域,完善生态林管护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加强对生态林管护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防止因被监护人的不当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七条市、区县、乡镇人民___,国有有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业森林消防队。
专业森林消防队按照总队、大队、中队的建制设立。
具体设立按照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___。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___。
___属实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___人给予奖励。
第___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___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___批准。
第___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___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森林火灾主要由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
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不得收取费用。
第___一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___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___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专业森林消防队应当将火场交给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___,在___交接手续后,方可撤离。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___应当___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看守火场,经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___三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市、区县、乡镇人民___和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分别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和从事森林防火的森林公安民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鼓励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国有有林企业、事业单位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___四条森林火灾造成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损失的,损失鉴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林业调查设计机构承担。
第___五条各级人民___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___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___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___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___、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___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9___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___第29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___第9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1991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___批准、1991年4月1日北京市___发布的《北京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___期火源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
人为火和自然火: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性火源:
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2.非生产性火源:
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3.故意纵火:
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
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
在我国的森林火灾中,由于炊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绝对数量。
(二)自然火:
包括雷电火、自燃等。
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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