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1093机械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第3部分验收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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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规定2

5充电设施验收的基本要求2

6机械式停车设备3

7供电系统3

8充电系统4

9监控系统4

10消防系统5

11一体化设备充电运行试验5

参考文献6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4403/T109-2020《机械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系列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第2部分:

充电系统;

—第3部分:

验收规范。

本文件为DB4403/T109—2020的第3部分。

本文件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瞥察局提出并归口。

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械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中机械式停车设备、充电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的验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的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该口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设置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29316—20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29317—20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75l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DB1403/T77-2020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监控平台数据采集规范

DB1403/T109.1-2020机械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第1部分:

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JJG114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

JJG114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NB/T33001—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33002—20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33008.1—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

非车载充电机

NB/T33008.2—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

交流充电桩

SZDB/Z150—2015(所有部分)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TSG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修理监替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9317—20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供电系统power—supplysystem

为充电系统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总称。

3.2

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电池相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一般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等。

3.3

充电系统chargingsystem

由一体化设备内的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以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3.4

充电设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3.5

监控系统supervisorsystem

对充电系统、供电系统运行状态进行采集,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3.6

消防系统firefightingsystem

对充电设施可能出现的火灾进行监测和扑救的系统。

4基本规定

一体化设备施工中,使用单位应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充电、供电、监控、消防、照明和防雷接地等系统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检验,并获得相关竣工验收证明。

竣工验收并不免除制造施工单位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贵任。

5充电设施验收的基本要求

5.1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充电设备投运后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

5.2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机、无线充电、电力等所有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型号、配置、数量、功能和性能指标等应符合项目合同、联络会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3充电设施通电验收前,应符合以下规定:

a)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并做好记录,绝缘电阻值应符合NB/T33008.1—2018和NB/T33008.2—2018的规定:

b)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及电子元件被损坏时的措施;

c)进行电气绝缘电阻测量时,测量用的绝缘电阻表电压等级应符合GB50150的有关规定;

d)对设备的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查;

e)对带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线路应做模拟动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5.4竣工验收时无法测试的项目可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验收。

5.5竣工验收前,相关单位应完成工作并递交申请文件,达到如下验收条件:

a)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使用说明书,易损件清单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b)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工厂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c)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调试报告;

d)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纸。

5.6验收条件具备后,建设管理单位可组建验收工作组对设施进行验收。

5.7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可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5.8验收完成后,验收工作组确认发现的工程遗留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5.9验收后,对充电设施进行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元器件更换、充电设施迁移、重新安装和重大维修等情况)应重新申请验收。

6机械式停车设备

6.1一体化设备中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方面应符合GB17907-2010的相关规定。

6.2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GB50202的规定,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安装、检验等应符合GB17907的规定。

6.3机械式停车设备被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包括安装、改造、重人修理应进行施工监督检验。

6.3.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3.2施工单位在履行告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6.3.3验收机构应按照TSGQ7016—2016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6.3.4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合格,检验机构出具监检报告。

7供电系统

7.1变压器的类型、主接线、安装方式等应符合GB50053和GB50255的有关规定。

7.2变流柜、控制柜等盘柜的安装应符合GB50171的有关规定。

7.3母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50149的有关规定。

7.4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GB50575的有关规定。

7.5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54的有关规定。

7.6供电系统电能质量应符合GB./T29316的有关规定。

7.7供电系统电能计量应符合DL/T448的有关规定。

7.8供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T50065的有关规定。

8充电系统8.1充电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符合NB/T33004—2013的规定。

8.2传导式充电设备充电用连接设置应符合GB/T20234.1—2015的规定。

8.3非车我充电机应符合NB/T33001—2018,通讯协议应符合GB/T27930—2015的规定。

8.4交流充电桩应符合NB/T33002—2018的规定。

8.5交流充电桩计量功能应符合JJG1148,非车载充电机计量功能应符合JJG1149的规定。

8.6充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T50065的有关规定。

8.7无线充电应符合SZDB/Z150—2015的有关规定。

9监控系统

9.1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NB/T33004-2013的相关规定,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瞥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

9.2充电监控系统应与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且符合DB1403/T77-2020的有关规定。

9.3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a)釆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b)釆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温度:

c)釆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9.4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9.5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循环存储功能:

a)充电设备的越限报瞥、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b)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c)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查询功能;

d)存储时限至少为一周,时限扩展可使用放増容。

9.6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操作、系统故障、允电运行参数异常、动力蓄电池参数异常等事件记录能力。

9.7充电监控系统应提供图形、文字、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瞥方式,并具备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

9.8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9.9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刘•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闱和操作权限,实现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

9.10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口报、月报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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