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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物业租金、维修费及支付方式 3

第七条 其他费用 4

第八条 暂停付款 5

第九条 物业附属权利 5

第十条 物业修缮责任 5

第十一条 标记和广告 6

第十二条 使用权证明 6

第十三条 保证 6

第十四条 转租约定 8

第十五条 原出租方抵押和处置物业 8

第十六条 违约事件 8

第十七条 非违约性终止事件 9

第十八条 终止 9

第十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10

第二十条 甲方或原出租方进入物业的权利 11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11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登记 11

第二十三条 通知任何状态变更的义务 11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1

第二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2

第二十六条 合同正本 12

附件目录 附件一:

物业布置图 13

附件二:

物业交接项目清单 13

附件三:

物业维修责任清单 13

本房屋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于2002年[]月[]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1)北新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法定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为宋志平;

(2)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法定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

法定代表为StephenGilman。

鉴于

(A)甲方现合法拥有座落在市区路号面积达[]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以下将整个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合称为“物业”)。

甲方拟将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

(B)乙方拟承租物业开设国际仓储式大型建材超市,从事装饰建材零售及其他相关业务经营。

甲方和乙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关联公司”指B&

Q拥有股份的任何企业;

“B&

Q”指B&

QPLC.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开始日期”指深圳市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合同办理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之日;

“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不能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自然灾害;

(b)战争、内乱、影响物业所在大片区域而不限于物业本身的交通和电信中断,或诸如营业禁令等政府行为(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强制要求乙方停止经营),法律和法规的变更;

(c)城市基础设施的缺陷,例如,但不限于,影响物业所在大片区域而不限于物业本身的电力供应、煤气供应、蒸汽供应等的中断;

(d)物业或物业任何部分在期限内任何时候因火灾、水灾、风暴、台风、有缺陷的施工、白蚁,地震、地面下陷或因任何灾难而受到破坏或损坏或变得不适合使用,以至于使物业或物业任何部分不适合开设商场用途;

或在期限内任何时候,物业或物业任何部分被宣布为危险的结构,或对物业的拆除令或关闭令变成有效;

(e)发生(i)在甲方和乙方控制范围之外的,(ii)引起物业内设施的正常使用或操作中断的,或引起物业的电信、水、电和其他基本设施正常供应中断的,或引起排水管道、排污管道和垃圾清除通道阻塞的,(iii)该类中断时间超过五(5)日的,以及(iv)实际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事件;

“许可用途”指将物业作为开设建材、装饰材料商场及其他商业用途;

“《房屋租赁证》”指深圳市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合同办理登记时颁发的《房屋租赁证》;

“复原状态”指物业在开始日期的状况,但以下情况除外:

(i)自然损耗,(ii)甲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的任何损坏,(iii)乙方或乙方的雇员、顾客、客户或承包商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坏,(iv)甲方已投保的任何损坏,及(v)不可抗力事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坏;

“复原期”指从终止日起至随后第六十(60)日止的期间;

“期限”指本合同第5.1条所确定的租赁期限。

“终止日”除本合同第18条规定情况之外,指期限终止之日。

第二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标题仅作方便查阅之用,不得视为有关条款的组成部分,也不得影响对有关条款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的座落、面积、装修、设施

3.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市区路号的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

(该物业的布置图见附件一)。

3.2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物业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和[]平方米。

3.3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物业时的验收依据。

3.4在开始日期,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交付和验收程序,向乙方交付附件一规定的物业和设施,供乙方使用。

第四条租赁用途

4.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证编号:

[])及《房屋所有权证》(权证编号:

[]),其用途为商业。

甲方向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改变房地产权证规定的商业用途。

4.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物业仅作为商业使用。

4.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第五条租赁期限

5.1该物业租赁期限共二十年,自开始日期起计算(下称“租赁期限”)。

5.2租赁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应在期满前的六(6)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通知,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物业租赁合同。

乙方承诺,物业续租期不少于十(10)年。

5.3若乙方根据第5.2条规定续租物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续租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物业租金及维修费条款除外)应与续租前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租赁条款和条件相同。

5.4甲、乙双方承诺,为使乙方能续租物业,将采取一切行动,签署所有文件及向有关部门办理一切登记手续。

所有登记费、印花税及公证费(如有)将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摊。

第六条物业租金、维修费及支付方式

6.1物业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元人民币(RMB[]),物业维修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元人民币(RMB[])。

6.2本合同经深圳市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下称“本合同登记”)后,在甲方向乙方提交正式税务发票或财务收据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每季度(每年的一至三月为第一季度)首月的28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季度的物业租金及维修费。

若乙方在本合同登记前已就物业租赁向甲方支付过任何订金或物业使用费,则该等费用应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物业租金中优先予以扣除。

6.3支付方式

6.3.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物业租金及维修费应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甲方,或以转帐形式付入以下银行帐户或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其他银行帐户,即:

人民币付款

帐户名称:

[]

银行名称:

帐户号码:

6.3.2甲方应对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物业租金及维修费出具乙方可入帐的正式发票或财务收据。

第七条其他费用

7.1公用设备设施费的缴付

7.1.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的所有与物业相关的公用设备设施如水、电、气及通话等费用,应由乙方缴付,该费用以相关时期用量表读数或电信部门话费单和甲方出具的实际费用正式帐单为准。

如甲方代收代付上述费用,乙方无需就甲方提供此类代收代付服务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7.1.2甲方应将公用设备设施使用费的帐单于付款到期日的七(7)个工作日前发给乙方。

乙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甲方,或以转帐形式付入本合同第6.3.1条规定的甲方银行帐户。

7.2登记费和公证服务收费

本合同的登记费应由甲方承担。

公证服务收费(如双方要求公证的话)应由甲方和乙方平均分摊。

7.3印花税

各方应分别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各自的印花税。

7.4税和政府收费

与本合同相关征收的所有税收及政府收费,包括因本合同征收的所得税、年度土地使用费和房产税等,均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暂停付款

在一项妨碍或实际地影响了乙方在物业进行营业或享受其在本合同项下与物业相关的权利的事件发生后,物业租金、物业维修费、公用设备设施缴款和任何该期间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应根据所承受损失的性质和范围或所发出的命令予以中止,或在甲乙双方能够就减少收费金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协议而减少,直到物业可重新适合于占用或根据本合同适合于商业使用为止。

第九条物业附属权利

甲方将物业租赁给乙方的同时,赋予乙方在中国法律下,作为承租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1 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在不受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扰的情况下,从开始日期开始,到终止日止,在许可用途的范围内不受干扰地使用和享受物业的权利;

9.2乙方及其员工、代理人和被许可人以及光顾物业商场的公众人士(与所有其他拥有类似权利的人士一样)在每日二十四小时内为正常使用物业及相关目的,出入和经过物业;

9.3对物业给予底面及侧面支撑的部分的权利;

9.4与物业相连接的,畅通无阻的供水、污水排放、供电和任何其他服务或供应;

9.5通过为物业正常使用而安装的或今后将安装的位于物业内、底下或穿越物业的管道和通风口而与物业相连接的畅通无阻的空调服务。

第十条物业修缮责任

10.1在租赁期内,对物业的定期维修以及因物业建筑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不定期维修,均应由甲方负责。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物业建筑物的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

10.2乙方进行的物业改进装修工作

10.2.1乙方在期限内任何时候均有权按其意愿对物业或物业的任何部分进行任何装修、改变、增加、安装或修理工程(下称“改进工程”),但在开始任何该等工程之前,乙方应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但甲方不得无理不予同意,设置条件或拖延给予同意。

10.2.2乙方可自行决定,使用承包商以进行改进工程。

10.2.3任何改进工程需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申请批准时,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申请获得所述批准。

甲方应签署或提供所有该等申请、文件、表格、文书、信函、请求、申诉,以及为获得该等申请批准所需的所有其他文件和所有其他协助。

10.3甲方进行的物业维修工程

10.3.1甲方应在乙方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作出需要进行修理或保养的书面通知之后,对物业进行修理和保养。

10.3.2甲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确保甲方从事的任何改进工程不会引起对乙方财产的任何损坏,并且不得干扰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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