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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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认购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元。

(认购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的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人签字(机构认购人盖章):

日期:

年月日

目录

1 定义 1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4

3 信托目的 4

4 本信托的基本情况 4

5 信托受益权 9

6 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11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5

8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20

9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3

10 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7

11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28

12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9

13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30

14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15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16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2

17 信息披露 33

18 受益人大会 34

19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7

20 风险揭示与承担 38

21 违约责任 39

22 保密义务 40

2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0

24 其他 41

25 认购信息 44

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

本《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在北京签署。

委托人:

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宾

住所地:

淮安市北京北路103号

受托人:

刘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认购人:

本合同第25条记载的认购人

鉴于:

1.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财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设立“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受托人的资格;

3、认购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委托人设立的“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认购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1定义

1.1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认购人签署的本《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212005001-2的《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保管协议》。

“本信托”系指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委托人”或“清河发展”系指本信托的委托人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

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

“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

“标的债权”系指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亿陆仟零壹拾陆万元整(小写:

¥1,060,16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万元(小写:

¥192,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信托财产”系指标的债权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债务人”系指淮安市清河区政府。

“《委托代建协议》”系指债务人与委托人于2010年11月1日签署的《淮安市清河新区古淮河整治基础设施回购及代建资金还款的协议》和《淮安市清河新区西片区道路基础设施回购及代建资金还款的协议》的统称。

“《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于2012年9月5日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212005003的《债权债务确认合同》。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9月5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212005004-2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受益权转让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9月5日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212005005-2的《受益权转让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证合同》”系指受托人与保证人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212005006-2的《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成立日”系指“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成立之日,为《信托合同》签署日。

“信托生效日”系指本合同第Error!

Referencesourcenotfound.3款规定的本信托生效之日。

“信托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Error!

Referencesourcenotfound.款的情形本信托终止之日。

“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信托月/月数”:

本信托生效之日,或每月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

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度。

“信托收益”系指受益人就其所认购或持有的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份额所享有的预期收益,不包括本金。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所认购或持有的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份额的认购资金本金和信托收益的总和。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元”系指人民币元。

1.2其他定义

1.2.1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2信托事务管理人

1.1受托人

名称:

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联系人:

袁坚

电话:

010-58845223

传真:

01058845111

1.2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兴业支行

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37号

负责人:

王伟哲

卢枫

0459-6618039

3信托目的

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本信托的基本情况

4.1本信托的名称

本信托的名称为“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

4.2信托财产

4.2.1委托人将其依据《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亿陆仟零壹拾陆万元整(小写:

¥192,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4.2.2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

4.2.2.12010年11月1日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了《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委托人承建古淮河整治二期工程和清河新区西片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4.2.2.2目前为止,上述标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根据标的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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