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处罚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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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处罚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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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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