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解读培训宣讲完整课件1PPT文件格式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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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同时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全部转隶到国家监察机关,转隶工作也全部完成。

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1月21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截至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16个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北京市检察院、四个分院和各区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全部转隶到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一共转隶772名干部。

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后,解决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真正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效。

北京市改革试点发挥了“探路者”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北京市监察机关共留置6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2人;

留置时间案均64.3天,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提供了可借鉴的“北京经验”。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

1,2,比较年轻,思想负担比较重,在调查期间可能出现逃跑、自伤、自残等情况案情比较重大,涉嫌挪用公款761万元,这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北京经验,为什么要采取留置措施?

北京市首位被留置的案件当事人是原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的一名出纳。

这名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2017年4月被通州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在被带至办案地点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向他宣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习近平同志要求,习近平同志提出,习近平同志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强调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

2017年11月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同时抓紧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11月10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监察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制度改革,有学者提出,监察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重要法律,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它的上位法应该是宪法。

但是,在监察法(草案)中没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是因为由于监察是属于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现行宪法对监察机关没有作任何规定。

监察法(草案)公布以后,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试点的时候可以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全国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要把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责任固化下来,这就涉及到责任的调整和国家机构的变革。

也就是不仅要制定监察法,而且还应该以修改宪法为前提。

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公布监察法之前,宪法修正案,先表决通过了,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内容为,在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项后增加一项,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内容为,增加,内容为,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监察”,删去,宪法作上述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修改宪法是为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

所以,在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部分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体规具定,监察机关的性质,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机关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规定,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一项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二项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三项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从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范围和管辖来看,它的覆盖面应该说是全方位、无死角。

这样,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用法治化手段来反腐败。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C,D,E,F,对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A,B,监察机关对上述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监察法又是一部程序法,监察法是一部组织法,从后半部分来说,与刑事诉讼法一样,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从前半部分来说,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法既是一部组织法,又是一部程序法,监察机关行使对公职人员是不是履责到位,有没有贪污受贿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需要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权力。

这些手段和权力应当由法律赋予。

监察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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