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商业租户管理规约(2017.6.29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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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约制定与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达到**·

商业中心所属的设备、服务、设施完整良好和有序的运转,以确保所有用户有效地合理地使用该物业。

第一章 定义

1、在本规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定义如下:

2、“**·

商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

商业中心及其相应拥有的土地及该地上所建之商业建筑物体。

3、“开发商”指获得**·

商业中心所属地块的所有、开发、使用、出让等权利的“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公共区域”指在广场内或该土地上由开发商根据本规约所指定的公共区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正门入口、楼梯间、通道、行人道、绿化区、电梯、电表房、泵房、空地、外墙广告、外立面等,但不包括各已被租借的单独享有独立使用权的单位。

5、“公共设备”是指超过一个单元而安装使用的公共设备。

公共区域和公共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门窗、房屋的外部、通道、厕所、绿化部位、排水、总体供水、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外墙、玻璃幕墙、楼盖、楼梯、楼梯间、装饰、电梯、自动扶梯、水泵、卫生设备、排风设备、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照明设备、空调设备、消防设备、共用卫星及电视天线、电表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煤气表房、垃圾房及管理用房等等。

或由开发商额外割出及确认为公共区域和公共设备的部位、设备及其更改。

6、“外墙”指商场的所有外墙,包括玻璃幕墙。

7、“绿化区”指广场所拥有的绿化地区。

8、“管理公司”指(合同期内)。

9、“管理中心”指由管理公司专设,针对**·

商业中心开展物业工作的部门。

10、“管理费”指管理公司根据本规约约定的向商户收取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

11、“管理规则”指管理公司根据规约授权所指定的各项与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12、“管理预算”指根据本规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而为**·

商业中心预备的管理预算。

13、“单元”指业主在中心内已由被分割的有商铺号及相应设施的开间。

14、“租户手册”指根据规约而制定的供各商户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15、“物业图则”指存放于物业管理中心处有关物业之平面图、电气及给排水等图纸,如各业主需查阅,可于办公时间至物业管理中心处查阅。

16、“商户”是指与**·

商业中心签订了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受到**·

商业中心认可和具备政府经营许可,在本中心从事商业营销活动的个人或企业。

第二章总则

1、本规约是为各商户之利益而设置,各商户均签署承诺书,须遵守和履行规约所载之义务和责任及受规约之约束。

各商户均对其单元拥有使用权,各商户应保证其所属的经理人、管理人员、雇员等相关人士承诺遵守本规约、附件及管理规则等(相关人士所做承诺作为本规约的附件)。

2、除明确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行使的权利或职责之外,或另有明确约定或书面指示外,本规约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和执行;

同时,各方同意,在必要情形下,尤其是涉及到与商场的安全、消防等相关的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的事宜,管理公司可不经任何书面通知而交由专业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或第三方执行。

各商户应以积极诚恳的态度,本着良好合作精神及统一经营管理理念,全力配合以提升服务质量及经营运作的成效。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1、管理公司为“**·

商业中心”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可独自决定商场的管理形式。

管理公司有权选择自行管理或委派其他管理企业管理。

在管理企业以书面承诺全盘承受在本规约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前提下,于指定的日子自动成为**·

商业中心的管理公司,享有管理公司一切在本规约内可享有的权利,并履行本规约内列明管理公司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管理公司无需就该管理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向商户或其他任何人士之索赔负任何责任。

2、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商业中心及其所占土地的所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备。

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视察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

此项权利的行使除紧急情况外须事先通知该单元使用者,征得其同意。

若拒绝管理公司行使此权利要有合理的理由。

(2)每一位商户或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装修规则,完成其单元的装修工程。

如果管理公司发现该商户聘用的承包商或其工人违反装修规则,管理公司有权拒绝让该等人士进入物业,或在管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逐出物业。

装修期间,管理公司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并确定有无违反装修规则。

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偿要求及费用完全由该商户单独负责,与管理公司无关。

(3)根据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4)根据管理规约,制订租户手册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之形式督促商户包括使用人遵守。

(5)对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如维修主要结构、外墙、门及设备、器材的更换、修理、涂漆等。

(6)负责管理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所招聘的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作。

(7)根据物业实际情况,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及追讨欠款。

(8)处理所有对于物业管理的书面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调解商户因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9)协助做好物业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

(10)清除及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的货物及杂物,应向责任人收取及追索清除费和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1)维护该物业内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行驶与停放秩序、行人交通秩序,通知政府执法部门拖离所有违反管理规则停泊的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等车辆之车主承担。

(12)在所有有关物业之法律诉讼中作为开发商和全体商户的代表。

在涉及管理费及其它应收费用与其交付问题由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诉诸法律。

(13)防止任何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或未按本规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

(1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对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标准。

(15)防止任何人对物业或公共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或损坏,并对损坏者进行索赔。

(16)节日期间可装饰物业外墙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

如管理公司认为必要,可以组织物业内的文娱活动。

(17)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18)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诉讼)制止各商户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规约或租户手册相应规定的行为。

(19)若商户向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则管理公司必须于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若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管理公司须事先书面告知商户,并承诺解决期限。

(20) 管理公司保持商场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和修缮缺陷,如出现物业管理处人力不能及的情况,而使**·

商业中心内任何设备的正常运行中断或水、电、煤气、空调、采暖的正常供应中断时,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可能引起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本规约的规定以及商户缴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责任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21) 管理公司按照本规约规定有充分的权利行使其对中心的管理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之各项行为和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具体情况由商户及(或)有关的其他单元的商户或使用人支付,或计入管理费总开支内:

1)执行修理维护**·

商业中心公共区域和公共设备(不包括商户所租房产的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工作;

2)责成商户及**·

商业中心的其他商户将其各自所租单元保持在良好状态,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补救因商户过失而出现的不良状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商户或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物业管理费

(1)**·

商业中心物业管理费为¥

元。

按照单元建筑面积计算每单元应缴交的管理费。

(2)各商户应亲自或由合法委托人交付管理费用,无论其单元是空置、出租或自用。

(3)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追收及欠款利息:

1>

商户欠缴管理费或其它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任何费用时,管理公司应向商户发出通告,详列所欠款项及清还期限,若逾期未付,管理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欠款。

2>

所有管理费(包括保证金、车位管理费等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任何商户如果未能于应付的款到期日起20天内支付以上款项及其它根据管理规约或其它管理规则应付的款项,则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i) 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交款到期日起至支付每日利息,利率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ii) 管理公司有权对欠款的商户提出诉讼或做出其它追讨行动,并于物业告示栏张贴欠款单元及详情,直至该欠款商户清偿全部欠款、利息及手续费为止,而追讨所支出费用概由该商户负责;

iii) 若商户欠缴管理费及保证金或其它费用已超过一个月时,在书面通知三十天后,仍未缴付的,管理公司有权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停车场管理费:

当商户要求并被提供了留作其专用的停车位时(包括货车位、汽车位、自行车位及摩托车位),商户应交纳的停车场管理费。

其收费标准及调整由管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义务及权利

1、安排计划保养和维修物业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

2、确保所有商户依照物业使用规约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其所占用之物业部分,如有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管理公司应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此等违约行为,并向违约者追讨赔偿及相关费用。

3、物业在有合理需要时,替物业之公共区域及外墙、视情况履行其它适当之修缮工程。

4、保持物业的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负责清除公共区域的垃圾。

5、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物业任何公共区域受阻塞,定期对所有公用污水渠、排水渠、管道及水管进行疏通。

6、保持物业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器材包括物业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当有需要或在方便的情况下,经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管理公司可与第三者订立合约维修上述设备、机械或器材。

7、在可能的情况下阻止物业任何垃圾或其它物体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于街道、暗渠、污水渠、排水渠、水沟或湖泊并把已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之垃圾或物体移走。

8、确保管理公司所进行之维修或其它工程不会对毗邻的排水渠、公共设施或其它工程造成损害。

9、安排管理公司员工的日常工作程序。

根据管理规约或租户手册之条款,管理、保养、维修及监督使用所有设备。

10、更换公共区域的破损玻璃;

11、负责公共区域的照明设备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

12、修理公共区域关闭处的通风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3、防止任何人,包括商户及其他各单元的商户、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

14、负责清除**·

商业中心公共区域和公共设备的障碍物;

15、维修和维持中心共用的排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热水管道、煤气管道、采暖及空调管道、消防装置、电梯、自动扶梯、电线及电缆、玻璃幕墙、音响广播设备等及其有关配套设备;

16、清除**·

商业中心公共区域的垃圾,定期处理垃圾,并负责维修垃圾堆积设备,但商业性垃圾由商户自费及按管理公司指示处理。

17、清除**·

商业中心内外及其所占上地的违反本规约规定而设置的任何结构、装置、标志牌、遮阳物、托架、广告和其他物体,并责成上述行为者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作出补偿;

18、禁止商户及其他单元商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违反本规约或违反政府的有关规定,改变或损坏**·

商业中心的任何公共区域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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