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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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实行分级负责审批和管理。

城市主干道路及新区次干道路占用挖掘由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部门审批;

老城区次干道路及支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市政管理局委托杨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并报示范区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杨凌示范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未经审批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服务公司负责监管经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行为。

杨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次干道路及支路占用、挖掘的施工监管工作。

第五条 

单位(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交通秩序影响较大的,应先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对城市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及管线有影响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挖掘手续。

第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办理程序:

(一)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持施工资质、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报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应标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线)的具体位置;

(二)申请单位(个人)持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核。

(三)由规划建设、市政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个人)共同查勘现场,确定具体位置;

(四)经现场勘查确认,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申请单位(个人)向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挖掘修复费和保证金,持市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占用、挖掘。

第七条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电、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申报手续。

第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批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管理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规划建设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一)占用、挖掘位置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

(二)占用、挖掘位置涉及地下管线或地面设施较多,临时道路占用对正常检查造成难度或挖掘道路需要迁移管线、设施较多的;

(三)占用、挖掘对城市管理带来其它严重不便或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景观的。

(四)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位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九条 

对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市政管理部门须严格规定占用、挖掘时间,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方案报市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备案。

(一)城市主干道;

(二)公共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间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

(四)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提前7天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个人)应在3日内清理占用场地,在10日内对损坏路面、绿化及其它设施进行修复(修复时应有市政及相关部门现场监理),并向市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

若在10日后使用单位(个人)未提出申请,且所占用道路、绿化等其他设施有损坏或者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可用保证金组织恢复,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市政管理部门按实际修补费用督促占用单位(个人)补缴差额。

第十三条 

城市给排水、供热、天然气管道开挖可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因自身设计、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两次(含第二次)以上开挖的,不予减免。

永久性开口应按照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意见,严格执行示范区市政道路高程控制、宽度限制和无障碍设计等有关设计规范,按照建筑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过程由市政管理部门监理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新建道路地下管线及所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占用、接驳道路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占用、接驳城市道路地下预留沟道、管线并入城市道路管网、管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地下管线有偿使用费为行政性收费,由市政管理部门收缴,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铺设、改造地下管线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将挖掘施工图纸报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部门同意后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按1-5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第十七条 

对城市道路实施占用、挖掘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挖掘道路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二)切实做好挖掘现场安全施工,必须配置各种安全设施,确保施工和行人安全;

(三)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挖掘单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配合维持交通秩序或实施交通管制;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五)挖掘道路遇到测量等标志标识时,应当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填埋;

(六)除城市基本设施抢修外,示范区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路段,已经施工暂时无法完成的,应先行回填,方便道路通行。

短期性挖掘应安排在国家规定长假及公休假期间进行。

(七)挖掘路面所产生的渣土,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 

恢复临时挖掘道路时,挖掘单位(个人)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管理部门指派有资质的监理部门现场监督,监理费用由挖掘单位(个人)承担。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应在施工结束3日内申请市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施工结束1年内,原城市道路挖掘处有破损、塌陷现象,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冲抵维修费用,由市政管理部门按实际维修费用向责任单位(个人)收缴差额。

第十九条 

因特殊需要,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开掘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第二十条 

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由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收费标准按《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开挖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并竣工验收,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若在10日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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