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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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采用银行受托、专户管理方式,受理银行要充分利用融资风险资金的放大效应、担保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门槛,控制利率上限,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受理银行在本资金项下实施贷款,能免抵押的免抵押,能免担保的免担保。
各市(县)财政、外经贸部门要面向当地外经贸企业宣传政策,积极向受理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共同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映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出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我省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
为加强融资风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风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融资授信担保和保函担保的专项资金。
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融资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融资授信业务担保(以下简称授信担保)。
(二)为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担保(以下简称保函担保)。
第四条融资风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委托受理银行具体办理。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安排融资风险资金存入受理银行,受理行按放大六至十倍系数专项安排中小型外经贸企业授信总额。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使用融资授信担保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小型外经贸进出口企业或外贸生产型(或加工)企业。
不含《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淘汰类的项目和企业。
(二)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型外贸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经过年审;
2、企业的实际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业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与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不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
4、业务经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真实可靠的贸易或工程项目背景;
5、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履约能力强。
(三)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可以降低准入标准,予以特别帮扶;
对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受理银行在准入标准方面予以放宽。
第六条企业向当地受理银行提出使用授信担保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出具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受理银行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加快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该行的信贷政策和授信准入要求,对企业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为企业提供授信的,该企业即纳入本融资风险资金管理范围;
不同意为企业提供授信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向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通报。
第七条同一企业授信担保总量最高额2000万元(含)人民币,授信额度内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使用保函担保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二)上年度资产总额在6000万(含)人民币以上,所有者权益在l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盈利;
(三)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未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纠纷事件。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须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开立保函。
第九条申请使用保函担保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25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250万美元):
(二)合同额(或投标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并取得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三)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第十条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当地受理银行提出使用保函担保须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一)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二)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三)受理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银行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可行项目开具保函。
上述工作应在l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承担为企业提供有关保函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累计使用融资风险资金开立保函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
第三章赔付与垫付
第十三条受理银行须按月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报送融资风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融资风险资金项下企业授信担保出现逾期后,受理银行应积极催收,追索债权;
企业授信担保逾期产生的欠息由专项资金全额垫付后,银行负责按程序催收;
企业授信担保产生的不良贷款,银行按程序负责催收。
受理银行对企业授信担保最终产生的净损失(本息),经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审核批准后,银行从融资风险资金中按协议比例直接扣还。
第十五条受理银行开具的保函担保发生赔付时,如企业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受理银行提出使用融资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
受理银行应在l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对受理银行垫支保函担保业务的赔付款,应在受理银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5日内归还,如未能按期归还,在60天内按受理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融资风险资金占用费;
超过60天的部分按受理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融资风险资金占用费。
第十七条受理银行负责于垫支保函担保业务赔付款后6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支款及占用费并存入融资风险资金账户。
融资风险资金不承担保函担保损失。
第四章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融资风险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编报融资风险资金年度预、决算;
(二)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对受理银行授信担保或保函担保的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对融资风险资金使用效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受理银行予以动态调整,逐步探索经验,予以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融资风险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报送虚假文件;
(二)拒绝相关部门对使用融资风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受理银行授信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客户违约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受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融资风险资金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融资风险资金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情况或追加或减少或取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均可申请使用融资授信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