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方案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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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

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

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

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

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

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

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

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

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省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

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

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

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

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修订后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

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待国家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后,严格按照新目录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地方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

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

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

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

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委、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适当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反担保折扣率。

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

加快推进设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承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政策性担保资金,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

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

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

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

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

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深入推进我省民营银行发起设立。

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

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

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

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

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

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

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

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

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高资信企业实施0.5%出口商品查验率,对一般资信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至2%,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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