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园区人员管理制度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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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安全监管。
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绿色品牌建设。
用于无公害基地认定和农产品绿色、有机品牌认证;
(六)项目衔
接落实。
用于市、县区园区规划编制、评审、招商引资,中省项目编报、评审、衔接等;
(七)贷款担保。
建立园区建设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园区业主市场融资;
(八)考核奖励。
用于市、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包抓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分级负责、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园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农户主体投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倾斜扶持。
第八条市级以上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
各园区建设业主编制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市园区办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组织评审筛选,报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园区办、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复建设方案,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拔付。
其中,建设方案批复后首次拔付20%;
补助资金的60%部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园区办审核后,按进度拨付;
剩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下达。
第十条园区建设单位申请进度拨款时,需提供项目建设进度报告
书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园区办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财务机构,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中、省、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
园区建成后,由县区园区办组织初验,申报市园区办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市园区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园区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对园区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园区建设补助资金。
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在规定时限整改不到位的,追回扶持资金。
情节严重者,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为有效整合项目资金,集中力量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项目资金整合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依据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示范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部门联动、项目捆-绑、资源整合的思路,协力抓好现代农业示
范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合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依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整合项目资源,充分发挥项目聚合效应,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产业发展。
2、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合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项目管理权限、资金用途渠道不变,力促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3、坚持规模投入,综合示范。
扩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提升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园区辐射带动功能作用,力争高标准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4、坚持通力合作,共同促进。
各县区根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投资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对涉农项目实施整合。
市、县区政府对现代农业园区整合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形成多级、多部门联动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机制。
三、整合范围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整合范围包括农村沼气、旱作农业、设施蔬菜、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农业产业化、农民技能培训、基本口粮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产养殖、土地开发整理、农村道路、农网改造、长江防护林、巩固退耕还林后
续产业等项目,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园区产业发展。
四、整合方法1、统一布局,科学规划。
各县(区)以现代农业园区为单位,分类调查,测算出“十二五期间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需要政府投入的涉农项目和资金需求量。
县(区)政府结合当前国家涉农项目投资方向和重点,编制涉农项目布局规划和重点建设投资规划,并在上报市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备案,作为今后项目上报审查的依据。
2、密切配合,规范申报。
一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做好规划项目前期调研,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是建立项目库。
按照项目编制要求和整合项目的原则,分门别类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储备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规范项目申报程序。
县(区)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整合项目要求编制的项目申报建议书,由县(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级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程序报省争取。
原则上要求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要在上一年度完成审定工作。
3、严格要求,认真实施。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管理。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1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五)《农药管理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
(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
五、责任追究
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2: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3: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4:
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附件2: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
督检查。
第三条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过错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