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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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9个)
8、《森林法实施条例》
9、《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1、《自然保护区条例》
1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3、《森林防火条例》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5、《植物检疫条例》
16、《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三、地方性法规(9个)
17、《福建省森林条例》
18、《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
20、《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1、《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22、《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2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2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
25、《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四、部门规章(7个)
2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7、《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2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30、《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程序》
3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32、《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五、依法行政纲领性文件(1个)
3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10题)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4、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5、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7、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相对人)适用的一种惩戒措施。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福建省实施<
办法》规定,(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由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500元至5千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11、《福建省实施<
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由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1千元至1万元罚款。
12、《森林法》规定,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3、《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14、《种子法》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15、《森林法》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16、《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17、(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8、(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9、(伪造、涂改、添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的),其伪造、涂改、添写的无效。
对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责令其承担调查、鉴定费用,处500元至5千元罚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2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4、(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25、(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26、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27、违反《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森林法》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29、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
30、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毁林筑坟或者进人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31、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3、违反《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4、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35、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36、《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38、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39、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40、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41、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42、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使用无效的或者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43、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44、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45、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6、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3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47、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挪用林业规费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48、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49、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l千元以下罚款。
5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