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租房租赁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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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共同承租人:
、、
、、、
(共同承租人具体情况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座落于区路(街、巷)号栋单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
该房屋)出租给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建筑结构,户型室厅厨卫。
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丙方使用和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丙方。
交付房屋时,甲丙双方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及等相关物品(属甲方所有),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上签字盖章。
甲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四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第五条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
月,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租赁期内,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六条租金缴纳
(一)丙方按□月、□季度、□年度支付租金。
丙方于每个租金支付周期第一个月15日前(含本日)缴纳该支付周期的租金。
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照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
丙方退租时,甲方按丙方实际居住天数核减,剩余租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息(无息)退还丙方。
(二)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
收款单位及地址:
2、委托银行代扣。
开户银行及账户名称:
账号:
第七条押金
合同签订之日,丙方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押金
:
元(大写:
)。
丙方交还房屋时,押金在抵扣应由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丙方。
第八条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丙方应当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律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因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有关费用,由丙方自行支付。
第九条房屋使用
(一)该房屋仅供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不得转租、出借、自行调换,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二)丙方应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等范围内安全、合理地使用该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
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
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丙方负责修复;
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丙方不承担责任。
(三)丙方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等,在施工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丙方承担。
返还该房屋时,经同意改善且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
对未形成附合或对未经同意擅自添加的装饰装修物,应当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丙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丙方应爱护该房屋所在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
丙方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市场价格赔偿。
(五)丙方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共用部位。
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甲方提出的整改期限届满后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对遗留在共用部位的物品自行处置。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一)租赁期间,甲方确保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状态,并承担不可归责于丙方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2、房屋共有沉沙井、给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相关法律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甲方因维修严重影响丙方居住的,相应减少或免除影响居住期间的租金。
(甲方因维修以致丙方不能在该房屋居住的,相应免除不能居住期间的租金。
)
(二)租赁期间,丙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分户燃气表及表后的管道、阀门等配套设施;
5、丙方故意或者过失(使用不当)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6、其他日常使用的易损易耗品。
丙方可以自主选择甲方或其他维修人。
甲方对维修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工艺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丙方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三)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因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扩大损失部分由丙方承担。
甲方应在接到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个工作日内)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对该房屋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对其他承租户的房屋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检查、维修而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任何一方因维修或怠于维修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交付房屋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住房用途的;
3、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拒不修复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欠缴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6、在该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违反房屋使用约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三)租赁期内,丙方自愿退租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和承继
(一)出现以下情形,本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
2、(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
3、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共同承租人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重新配租,也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共同承租人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和甲方的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房屋腾退
(一)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0日内,丙方应搬出其自有物品,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按照原状返还甲方。
乙、丙双方应对该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丙方腾退该房屋。
搬迁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房屋腾退后,对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处置遗留物品的必要费用由丙方承担。
(二)搬迁期限届满后,丙方因在他处确无住房而不腾退房屋的,经丙方书面申请,甲方可准予其继续居住,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各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
(三)搬迁期限届满后,丙方既不提出继续居住申请又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甲方不再向丙方承担保证水电暖等管路畅通的义务,并有权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甲方可在公证机关及该房屋所在基层组织的现场监督下,对丙方在该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注:
该项可写入合同中,但若实施具有法律风险,建议不实施)
第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提供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丙方可要求甲方另行提供同区域同户型房屋或解除合同。
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该房屋月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丙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
(二)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从逾期之日起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交房。
第十五条丙方违约责任
(一)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及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丙方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月租金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丙方行为致甲方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
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因丙方原因致使相关文件不能邮寄送达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甲方委托乙方对该房屋进行日常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四)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共同承租人享有本合同约定权利,对本合同约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各方同意按照《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