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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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
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现在,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中基本假设,会计原则,会计要素作比较,对于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一、会计假设的新旧准则与制度的比较
旧准则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
新准则的规定增加了权责发生制假设。
会计制度仍然规定为四个假设。
会计主体比较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持续经营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分期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制度的规定概念与新准则相同,但将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货币计量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新准则仅仅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对记账本位币未作规定。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并且规定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会计原则的新旧准则与会计制度比较
旧准则规定有十二项一般原则,即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5个计量和确认原则。
新准则为了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相协调,将会计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目标相协调,命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原基本原则分别作了补充和完善,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将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纳入基本准则;
同时突出相关性,弱化可靠性原则。
包括:
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十三项基本原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维持不变并加以修改补充的会计原则
1、可靠性
旧准则规定: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新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由此可以称为可靠性。
会计制度规定:
在旧准则的内容上增加了现金流量的反映。
2、相关性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这一原则规定也是财务报告的目标,作为相关性强调了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可比性和一致性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将会计处理方法改为会计政策,这比会计处理方法的口径更宽,并且强调了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和不同企业同一时期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保持一致,
与旧准则规定相同,强调为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及时性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5、明晰性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围绕着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强调了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的服务。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6、谨慎性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7、重要性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修改变化的会计原则
1、权责发生制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新准则在第一章作为权责发生制假设来规定: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变化为权责发生制假设。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性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新准则无此项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历史成本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新准则无此项会计原则。
而是在会计计量中,针对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的定义。
即历史成本是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并且强调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新准则无此项规定。
基本与旧准则相同,增加本年度以及几个会计年度的界定。
新增加的会计原则
即新增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旧准则无此项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会计要素的新旧准则与会计制度比较
会计要素始终不变的是仍然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六大要素,新准则的突出点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作了明确,强调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来确定会计要素。
资产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并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六类,并详细分别定义,解释,说明。
仅规定了资产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