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发〔2008〕9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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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发〔2008〕9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在昆明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

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确定的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共同负责对扶持项目的筛选、审核,并对扶持项目的落实及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投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专项资金的扶持应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增加社会就业,推进非公企业实现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专项资金的扶持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市支柱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立足于持续长远发展,有利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专项资金的扶持应按照政府产业导向,扶优扶强,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逐步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同时,应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分类扶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昆明市辖区内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培训、信息、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信用、融资担保等服务)。

(三)进入上市培育期的企业。

(四)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

(六)社区便民连锁店、再生资源回收基础网络体系、标准化农贸市场改建、城郊批发市场建设等项目。

(七)采取连锁经营方式发掘和开拓农村市场,乡镇农(集)贸市场,农家店日用百货和农资配送中心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八)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项目(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

(九)“走出去”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出口及到老挝、缅甸北部从事替代种植和发展的项目。

(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十一)实施品牌战略项目。

(十二)国际、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十三)发展高新技术型、从事出口创汇型项目。

(十四)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或能够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十五)进行高新技术和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的高利税项目。

(十六)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十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奖励方式。

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企业新创名牌产品和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贴息、奖励额度。

(一)无偿资助。

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额度。

(二)贷款贴息。

在项目建设期内按贷款利息实际支出的80%以内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贴息资金按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利息清单所明确的金额、用途、贷款利率计算。

(三)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培育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非关联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按实际损失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经营班子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对我市成功上市的企业,根据其上市融资额度,给予经营班子200-300万元的奖励。

(六)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经营班子20万元;

对新获得云南名牌产品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

(七)项目资金只能以一种方式安排。

(八)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及时真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已落实银行贷款资金。

第十条企业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金的书面报告及《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完税证明。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支付凭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七)申报项目的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完备。

(八)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资金应逐级上报。

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委、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各县(市)区经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范围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筛选后共同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项目评审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规程附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按昆发〔2008〕9号文确定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经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申请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扰检查。

对于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收到项目无偿资助的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七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财政企一〔2004〕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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