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 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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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2月26日,高检院政治部在XX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XX、河北、上海等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作为第三批试点地区,我市检察机关从201X年初开始深入调研制定方案,6月确定一分院、和平区院、河北区院、西青区院、静海区院五家单位作为先行试点单位。
8月,决定在改革试点单位先期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拟工作。
8-9月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拟运行的准备阶段,市院发布津检发〔201X〕23号《关于印发<
关于在检察改革试点单位先期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拟工作的方案>
的通知》和津检发办字〔201X〕20号《关于印发<
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拟运行期间基层试点单位办理侦查监督、公诉类案件的职权清单(试行)>
的通知》。
201X年10月正式开始模拟运行,直至我市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一)市检一分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模式
9月29日,市检一分院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模拟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拟工作实施方案》,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二审监督处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拟工作。
一是成立办案组织。
根据三个试点部门的现有人员状况,侦查监督处选任1名独任检察官参与试行,公诉处采用组建1个检察官办案组方式参与试行,二审监督处选任1名独任检察官参与试行。
其中,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由1名检察官以及2-3名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
检察官办案组由2名检察官(其中办案组负责人1名,为主任检察官)以及4名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
除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外,均由检察官行使。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独立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具体而言,独任检察官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案件,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案件以及审核本组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其他检察官协助主任检察官办案,接受主任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派,办理具体案件,处理相关事项。
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接受检察官领导和指派,处理相关事项。
二是制定权力清单。
授予侦查监督处独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如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除重大疑难有影响以外的案件,决定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核案件等9项权限;
授予公诉处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如决定追诉遗漏罪行的,除需要报批的案件外,对其他案件提起公诉及提出量刑建议的等10项权限;
授予二审监督处独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对上诉案件,提出维持原判意见,对同步审案件做出同意不抗诉意见的,在不影响量刑幅度的情形下,对上诉案件提出改判意见或改变刑罚执行方式的等5项权限。
除了以上授权,进一步明确由检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案件和事项范围,包括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
三是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是办案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应当依法、独立地作出决定。
为保证模拟试点效果,在模拟运行期间,规定检察官承办案件数应高于本部门人员平均办案数,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得低于其全年所承办案件的80%。
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
主任检察官对办案组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与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接受检察官指派辅助案件的办理。
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对需请示报批的案件,承办案件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检察官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检察官的处理意见,被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改变的,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改变部分被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
检察长(副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
市检一分院在动员会议后,三个试点部门立即开始新的办案模式。
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模拟工作运行期间统一业务系统调试事宜。
经过协调,按照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满足不同类型办案组织形式行使职权的需要,将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以及二审监督处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案件的审批权限予以相应调整,以配合方案中检察官可自行决定的职权清单的规定,统筹兼顾案件统一业务线上系统的运用和检察办案责任制的模拟试点。
经过两个月的模拟运行,侦查监督处独任检察官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件7人,复核案件2件,立案监督案件1件,延期羁押案件10件;
公诉处检察官共受理案件5件,2件已经办理完毕,3件正在审查提起公诉过程中;
二审监督处独任检察官共受理案件6件,其中4件已经办理完毕并待开庭审理。
(二)其他试点区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的情况
和平区院制定侦查监督科《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拟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模拟运行期间应遵循的原则、员额配置、独任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责权限和办案责任,确保模拟运行期间有章可循。
并创新设立专业委员会制度,试运行期间由侦监科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委员会,独任检察官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交集体讨论,但专业委员会意见仅提供参考,不起决定作用,确保独任检察官独立办案。
河北区院侦查监督科和未检科模拟独任检察官序列办理案件后,注重强化序列内部监督。
通过模拟独任检察官序列3名同志先后阅卷,集中交换意见,形成关于案件争议焦点和注意事项的共识。
通过1人摘卷、另2人讯问、3人共同审卷、模拟独任检察官最终决定的方式强化监督,保证案件质量。
为切实保证改革模拟效果,要求独任检察官序列每天撰写办案日志。
创办司法体制改革专刊,独任检察官序列总结办案经验,反馈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改革经验材料。
西青区院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共确定了8名检察官,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模式,并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临时组建检察官办案组,赋予其相对独立依法决定案件的权力。
运行半个月,独任检察官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5件。
其中:
审查逮捕案件6件,公诉案件8件。
在案件分配方面,采取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案件范围符合市院和区院“先期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现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
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
静海区院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拟试点工作运行一个月后,案管办通过流程监控方式开展了一次网上专项检查,对应用系统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拟运行和原审批程序两种运行模式进行逐案办案程序性检查,通过检查各模式运行状态良好。
二、试点工作成效与问题
截至到201X年12月初,我市各参与改革模拟运行检察院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整体运行良好。
在试点过程中,我们既看到了改革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现实性的问题。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优越性明显
一是案件办理及时高效。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是使审查办理案件的检察官自己真正担负起案件处理的责任,授权范围内案件不需要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而是由自己自行决定。
办案责任制模拟工作各办案组织形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简化了案件审批程序,办案效率必然得到提高。
二是密切了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沟通。
由于案件是由检察官负责,原来需要自己办理决定案件的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以更便捷、充分地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与检察官探讨问题,提升对案件的认识与把握水平。
三是办案质量得到保证甚至提升。
由于“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其办案责任心大大提高,保证甚至提高了案件质量。
通过参与模拟检察官的亲自阅卷、提讯、开庭等,实现了决定者办案更加直观化、专业化,保证了办案质量。
(二)制度推行将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是检察官的工作量骤升。
由于试点前凡是具有助理检察员资格的同志都可以独立办案,而在试点过程中,这些人只能作为辅助人员协助办案,那么实践中就出现了原来由3-4名独立办案人办理的案件量,要由一名检察官来承担的问题。
我院试点仅仅两个月,此问题还不算太突出,就已有两名独任检察官对每案必提讯提出了异议,认为实行困难。
随着改革的推进,参与试点检察官能否承受必然增加的工作量变化,还有待实践检验。
二是相关保障机制尚需配套跟进。
责、权、利相统一,是任何一项制度合理设计的基础。
对于参与试点工作的检察官,从参与试点之日起,就要对案件责任终身负责,但相应的免责情形、办案补贴、职业保障等并没有及时跟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检察官办案组内办案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
高检院文件中设定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模式,我院均进行了试点。
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独任检察官权责设定和监管相对简单,但检察官办案组如何运行,办案组中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的关系如何设定,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四是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解决思路。
如: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各自的权力清单如何细化、明确;
现有内部机构设置和改革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如何有序衔接;
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综合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如何体现司改精神;
书记员队伍的人员匮乏和新进人员检察官序列职业追求的冲突如何解决等。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关乎检察工作全局的综合性改革,力图通过淡化检察机关行政色彩,科学合理划分执法办案权限,完善内设机构设置,健全执法办案组织,实现组织机构扁平化管理,从而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但同时这也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是以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等诸多配套改革为前提的,需要统筹推进,需要各级领导和全体检察人员的切实理解和全力支持。
蔡巍: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研究》,《人民检察》201X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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