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46057 上传时间:2022-10-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深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支持深圳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内涵】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目标明确、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申报指南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回收和清算等工作。

(三)建立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项目档案,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产业扶持资金信息公开,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为: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或申报事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履行项目批复或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审和绩效评价与再评价,实行档案资料全过程管理。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制定具体项目评审和管理办法,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市政府审议批准后纳入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第八条【资金续期】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经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九条【资金调整】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第十条【资金退出】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机制。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市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对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等。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技术科研生产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

(四)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六)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向:

(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三)生态环境技术发展。

(四)生态环境能力提升。

(五)根据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要求而开展的生态环境领域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负面清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二)楼堂馆所建设、修缮,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三)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项目。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条【支持标准】专项资金资助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生态工业源污染防治项目。

资助方向:

主要支持重点流域、区域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处理工业园区进行的设施改造项目,企业以“共享车间”模式实施重污染工艺集中加工且污染物高标准处理的项目,以及企业对污染处理设施及厂区管道进行的规范化改造项目等。

申报条件:

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已完成投资决算;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效益良好;项目竣工验收未超过3年。

资助标准:

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和专家评审后确认金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

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

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已完成投资决算;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效益较好;项目竣工验收未超过3年。

资助标准:

按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和专家评审后确认建设费用最高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保护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先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环境治理技术示范,废物减量技术、污染防治技术、生态保护技术等示范工程、先进技术和新设备等应用项目和示范工程以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申报条件:

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已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已完成投资决算;实施后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改善和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取得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项目竣工验收未超过3年;项目使用技术在同类技术中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示范性,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资助标准:

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和专家评审后确认金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清洁生产奖励。

奖励对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企业。

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申请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期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优秀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按不超过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或专家评审后确认的投资金额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不予奖励。

(五)绿色保险保费补贴。

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我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方面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发挥绿色金融特别是商业保险对绿色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申报条件:

保险标的位于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正式文本。

资助标准:

按照“先付费、后补贴”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单位)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

(六)绿色创建奖励。

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向公众开放环境设施、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的项目,推动环境教育公众参与度和普及度,提升我市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意识。

申报条件:

通过市级、省级、国家评审及授牌;每年开展向公众开放参观活动次数在10次以上且每次来访人数在40人以上。

资助标准:

对满足相应条件的向公众开放环境设施、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给予额度不等的补贴。

1.环境设施开放:

通过国家级评审及授牌的环境设施,根据每年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予以2-3万元的补贴。

2.环境教育基地开放:

通过市级评审及授牌的环境教育基地,根据每年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予以2-3万元的补贴;通过省级、国家级评审及授牌的环境教育基地,根据每年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予以3-4万元的补贴。

3.自然学校开放:

通过市级评审及授牌的自然学校,根据每年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予以2-3万元的补贴;通过省级、国家级评审及授牌的自然学校,根据每年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予以3-4万元的补贴。

(七)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方向:

主要支持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能力建设项目,促进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的提升。

申报条件:

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部门明确扶持方式,专项工作已明确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标准、预算明细、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

资助标准:

按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后确认金额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明确扶持方式的项目。

第五章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