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分析考查报告以及课程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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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IPO)

证券服务机构。

2013年4月15日,证监会派出的IPO财务专项检查第六小组进驻天丰节能

的总部现场——河南省新乡市开展现场检查,在进驻现场后的第三天,核查人

员便发现了异常。

随后,证监会立刻对天丰节能立案调查。

2014年2月12日公

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号显示,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

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

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

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一、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

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

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

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

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2010审计底稿(IPO利安达

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

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

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1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

无“风

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2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

2012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

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

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

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

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

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2012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

二、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

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

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

利安达2010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

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

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

2010年天丰节能虚增

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的13.47%。

利安达2012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

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

2012年天

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

润总额的2.33%。

三、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

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

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

号—1301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12《审计准则第

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

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41001557710050203102账户2011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

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

单的事实。

四、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

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

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

万元。

五、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

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

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

利安达2010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

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

2011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

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

2012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

六、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

论没有底稿支持。

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

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

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

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

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

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

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

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

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

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

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

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

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

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针对以上违法认定,利安达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

1.天丰节能项目是以姜

某为首的项目组非法控制利安达期间负责的业务,以黄某辉为代表的利安达存

续股东在利安达失控期间及恢复控制权后均对该项目毫不知情,从未参与项目

的审计、复核及业务收入分配,且项目组的办公地点及审计底稿存放均不在利

安达营业执照住所地。

2013年2月17日IPO审计报告和后续《自查报告》均是

在被项目组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业务收入亦转入姜某账户,利安达不应为项

目组的违法执业承担法律责任;

2.2010年、2011年财务报告加盖的是已作废

的公章,利安达不应对两份年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2013年的审计报告和《自

查报告》不能够反映本案的基本事实;

3.天丰节能的行为尚未对社会公众产生

实质损害,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证监会认为,利安达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1.认定利安达为责任主体的依

据在于:

第一,利安达与天丰节能于2010年4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

尚未发生股权纠纷,三名会计师均在利安达正常执业,该协议从形式到实质均

不存在法律瑕疵。

第二,虽然利安达内部股东就公司控制权进行诉讼,但其作

为法人主体始终存续,本案所涉报告也均是以利安达名义出具。

第三,业务收

入转入利安达公司账户,利安达作为独立人格的法人享有对该业务收入的所有

权,之后的资金划转属于公司的收益分配。

第四,利安达在公司内部治理已陷

入失控局面,审计条件发生重大不确定性情况下,利安达管理层基于利益与风

险考虑作出妥协,放弃对天丰节能项目实施正常管控并加盖公章,应视为利安

达对天丰节能项目的确认。

第五,从申辩材料看,利安达已于2月27日取得所

谓被姜某扣留的转制必要材料,但仍在3月28日盖章出具了《自查报告》并由

黄某辉签字,此时利安达所称受胁迫情形并不存在。

利安达在执行天丰节能IPO

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有违对外部报告使用人的信赖义务,破坏证券市场管

理秩序;

2.利安达2013年2月提交的IPO审计报告是独立的审计报告,其使

用了以前年度审计底稿代替IPO审计底稿,并不意味着使用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代替IPO审计报告,因此,2010年、2011年财务报告加盖公章是否真假与IPO

审计报告无关,亦与本案认定无关;

3.天丰节能报送虚假申请文件行为,情节

恶劣,严重破坏证券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天丰节能未能如愿IPO,利安达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函法证获项不得目可审

要求:

1.针对证监会认定的问题三(银行账户函证)和问题四(固定资产审计),分析

讨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2.针对利安达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如何

加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

组靠计成证员据函证应该尽量在该项目组成亲员的视线范围之内自跟函

分析(可以加页):

要求银行指定部门作出回不、问题三1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若注函回不回,就由项目组成员亲注册会计师亲自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册证函自跟函会结计回果注册会计师师函与从对询证函以直实的设计、发积接际出及收回的极寄无控制情况,函回差对银行指定证该异部门的胜任方会能力、独立式计性、授权回直师函情况、对函接事回函项目的证寄务了解及其客可函所函观性以及天靠至证丰节能施加银结的限制或回行果函中的限制指与这些方面来定实评价函证的部际可靠性门回有函差异,以确认被审计单位的银问题四

事前:

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合

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事中:

1实地检查重要固定资产,确定其是否存在,确定是否存在已报废但未核销的固定资产;

2对外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审核采购发票采购合同等;

3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对外购的固定资产,通过审核采购合同、发票、保险单、发运凭证等资料,抽查其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2、

事务所

如何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利安达存在的问题

利安达在审计期间公司内部治理明确责任,加强事务所内部治事前

理已陷入失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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