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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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d)水位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者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2.6应在锅炉相应部位装设温度测点。

2.7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b)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c)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

再热蒸汽系统应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d)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e)B级承压热水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C级承压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

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风、引风的装置;

f)对于有分汽缸的蒸汽锅炉,分汽缸底部应装设疏水器,应根据蒸汽设备或蒸汽管道的冷凝水量选用疏水器规格,且疏水器应装上旁路水阀门。

3压力容器

3.1一般要求

3.1.1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3.1.2除气瓶以外的压力容器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本体应无变形、无开裂;

b)外表面无腐蚀情况;

c)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无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现象;

d)工卡具无焊迹、电弧灼伤;

e)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完好;

f)支承、支座或者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g)地脚螺栓完好。

3.2固定式压力容器

3.2.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有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3.2.2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压力表校验合格后,注明下次校验日期,保持铅封完好。

3.2.3压缩空气储罐高度超过2m时,宜设固定式操作平台或挂安全带的挂点装置。

3.2.4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

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

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3.2.5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应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者温度计)。

测温仪表应定期校检。

3.2.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

b)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c)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应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者调节阀的低压侧,应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3.3移动式压力容器

3.3.1移动式压力容器整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罐体涂层及漆色应完好,无脱落;

b)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完好;

c)罐体外部的标志清晰;

d)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

e)安全附件外观完好;

f)装卸附件外观完好;

g)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无松动现象;

h)罐体内压力、温度无异常;

i)罐体各密封面无泄漏;

j)罐体与底盘(底架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完好、牢固。

3.3.2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3.3.3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合格后,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并保持压力表铅封完好。

3.3.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应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相符。

3.3.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罐体顶部应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中的安全阀应选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b)真空绝热罐体至少应设置两个相互独立的安全泄放装置;

c)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类介质或者强腐蚀性介质的罐体应设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在非泄放状态下首先与介质接触的应是爆破片;

安全阀与爆破片之间的腔体应设置排气阀、压力表或者其他合适的报警指示器;

d)充装腐蚀性介质或者液化石油气类有硫化氢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罐体,选用的弹簧安全阀的弹性元件应与罐体内介质隔离;

e)真空绝热罐体外壳应设置外壳爆破装置。

3.3.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以及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含中度危害)类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罐体的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应分别装设1套紧急切断装置,并且其设置应尽可能靠近罐体。

3.3.7移动式压力容器液位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除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类介质,并且通过称重来控制最大允许充装量的罐式集装箱允许不设置液位测量装置外,其他罐体均应设置一个或者多个液位测量装置;

b)液位计应设置在便于观察和操作的位置,其允许的最高安全液位应有明显的标志;

c)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罐体上的液位计,应设置防止泄漏的密封式保护装置;

d)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应设置玻璃板(管)式液面计。

3.3.8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至少应装设1套压力测量装置,用以显示罐体内的压力范围。

3.3.9移动式压力容器应设有温度测量装置。

3.3.10移动式压力容器应设置阻火器,且设置在安全泄放装置排放管路排放口的阻火器不应影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排放功能。

3.3.1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除外),应装设可靠的导静电接地装置;

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停车和装卸作业时,应接地良好,不应使用铁链、铁线等金属替代接地装置。

3.3.12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使用要求:

a)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作业应采用压差方式卸载时,接受卸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设置压力保护装置或者防止压力上升的等效措施;

b)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不应相互装卸作业,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应直接向用气设备进行充装;

c)不应使用明火直接烘烤或者采用高强度加热的办法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升压或者对冰冻的阀门、仪表和管接头等进行解冻。

3.3.1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根据充装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且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b)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系统应具有充装前置换介质的处理措施及其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c)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处理故障、维修等活动,应由2名以上(含2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d)在指定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e)制订应急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

3.3.1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载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卸载企业应按照卸载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

b)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卸载系统应具有卸载前置换介质的处理措施及其卸载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c)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故障处理、维修等活动,应由2名以上(含2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d)卸载企业应制订应急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

3.3.1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配备随车装备: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3.3.16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车辆除随车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书外,还应携带下列文件和资料:

a)《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

c)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

d)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e)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3.4气瓶

3.4.1气瓶的泄压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单独装设安全阀;

b)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应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c)盛装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应装设两级安全阀;

盛装其他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应装设爆破片和安全阀;

d)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应装设带安全阀的组合阀或者分立的安全阀;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装设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

安全泄压装置上气体泄放出口的设置不应对气瓶本体的安全性能造成影响;

e)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

f)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一般需要装设爆破片或者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

g)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或者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中的爆破片应置于与瓶内介质接触的一侧。

3.4.2气瓶产品的制造过程应当由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应当对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气瓶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和充装。

3.4.3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有明显的标志。

3.4.4气瓶充装企业应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3.4.5气瓶应有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

3.4.6气瓶的颜色标志应符合表E.2的规定,且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3.4.7气瓶的瓶帽和保护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L的钢质无缝气瓶,应配有螺纹连接的快装式瓶帽或者固定式保护罩;

b)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应配有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c)瓶帽应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应用灰口铸铁制造。

3.4.8不能靠瓶底直立的气瓶,应配有底座(采用固定支架或者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

3.4.9气瓶充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

不应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

不应超装;

b)车用天然气瓶充装枪应具有防伪识读信息化标签的功能,只能对可以识读的气瓶进行充装;

c)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

3.4.10气瓶的使用应遵循下列要求:

a)不应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瓶除外),不应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b)应购买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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