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技术审评要点中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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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技术审评要点中药

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技术审评要点(中药、民族药)

(试行)

 

第一部分概述

一、制定本技术评审要点的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技术审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申报与审评的技术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项目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天然药物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指导原则,结合医疗机构制剂的基础和特点,制定本技术评审要点。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如遇本技术审评要点未涉及到的问题,应依据“科学、合理、可控、可行”的原则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判断。

二、医疗机构制剂概述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固定处方制剂系指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可在临床上长期适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是临床用药的补充,尤其是一些特色制剂,在临床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许多中药、民族药品种也是由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发展而来的。

所以,医疗机构制剂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医疗机构制剂和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一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它来源于临床实践,安全性和有效性有一定的临床基础;使用范围窄,只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批量小、周转快。

三、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四、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根据《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如下: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五、需报送的资料项目

1、新制剂

(1)申请临床研究的:

需报送1~16号资料。

(2)申请制剂注册(配制):

需报送1~17号资料。

2、已有标准的制剂

已有标准的制剂(仿制):

需报送1~12号资料(免报资料项目13~17)。

已有标准指已有省级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制剂的注册,此类制剂除按要求需报送1~12号资料外,还应提供三批样品地级市以上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

完成临床研究后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应同时报送按复核后的质量标准所作的连续3批自检报告书。

六、可免报部分资料项目的情况

1、根据中医药、民族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

根据以上规定,应审查两方面内容: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艺,审查制剂配制过程中是否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5年以上(含5年)不少于60例完整的临床观察总结(至少应包括背景、目的、病例选择标准、治疗方案、观测指标、疗效判断标准、结果判断、结论等部分),同时应满足临床研究观察表(见附表)的相关要求。

原始病例资料及有关证明性材料应齐全可核查(例如:

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的医生处方、患者挂号原始存根或患者住院档案)。

必要时,技术审评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供的病例进行跟踪核实,核实的主要手段是随机访问病人,并写出访问记录。

随机访问的病例数不得少于10例。

2003年以前已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制剂处方、工艺、剂型、给药途径未发生改变的医院制剂,可直接认定为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

审查结果符合免报资料规定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免报资料,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14、15: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2、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报资料项13~17。

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

3、申请配制的制剂属已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民族药品种改变剂型但工艺无质的改变、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缓释、控释制剂除外),可免报资料项13~17。

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

七、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民族药)申报的品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中药、民族药注射剂;

3、中药或民族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八、申报资料要求

1、申请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并附送原始资料供审查,如HPLC图谱需附完整工作站图谱;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申报资料须打印,A4纸张,每项资料分开装订,盖申报单位公章,装入档案袋报送,一式三份。

3、应附送原始试验资料供审查。

第二部分分述

根据《办法》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现对其评审的技术要点进行分述。

一、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和命名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有夸大功能主治的命名,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命名,不得使用个人姓氏或名字命名,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如:

不得使用“××1号”、“××2”号等名称。

二、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立题目的的论述应该明确、具体。

针对本制剂拟定的主治病证(适应症)或适用的人群,应提供所拟定的适应病证的流行病学资料,目前的治疗现状,存在的问题,本品拟解决的问题、作用特点、制剂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开发的优势及意义等。

对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应进行调查,药品注册上市情况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应说明该品种或类似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中药、民族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功能主治相类似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和功能主治,并提供相应的查询资料。

三、证明性文件

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药材(包括饮片)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提供所需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6、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委托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7、其它委托进行试验的还应提供与受托单位签定的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

四、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医疗机构制剂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如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和标签上不得印有各种宣传性的文字和标识,如“××认证”、“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医保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五、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处方组成必须列出处方中的全部药味,并按方中君、臣、佐、使或主药、辅药的顺序依次排列,用中医、民族医理论对主治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或成分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

有研究报道的,应作叙述。

处方中各药味的名称,要使用《中国药典》采用的正名。

《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品种,用省级标准中的正名。

需要特殊炮制的药物,应当加以注明。

各药的用量应当是成药中各种干燥饮片(或炮制品)成人的一日服用量;儿科专用药品,则应分年龄段逐一说明;外用药有特殊用量要求者,亦应说明。

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民族药制剂的制剂名称、处方中各药材及功能主治等应附相应民族的医药术语表述。

未收入法定标准的药材,应先制订药材标准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与中药、民族药制剂一并申报、审批。

至少应明确基源,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及药材质量标准。

本院协定处方、临床经验方应提供处方的筛选或演变过程、临床应用经验、提供处方的科室、负责人等;其他来源的处方如古方、秘方、验方等应该详细说明其具体出处、演变情况以及作为本院制剂临床应用的相关情况。

已有标准的制剂应注明标准来源并提供质量标准复印件。

六、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配制工艺研究是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

配制工艺研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进行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和工艺技术条件筛选等系列研究,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应详述有关配制工艺研究情况,最终确定的工艺及主要工艺控制要点。

配制工艺应进行验证,证明其科学、合理、可行,并提供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

配制工艺应做到科学、合理、先进、可行,使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达到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

以下列出一般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过程中常见的一些评审要点,在评审过程中,可参照执行。

(一)剂型选择

剂型是药物使用的必备形式。

医疗机构制剂剂型选择应根据药味组成并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医疗需要为宗旨。

剂型选择应主要考虑临床需要及用药对象、药物性质及处方剂量和药物的安全性几个方面。

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文献依据和(或)试验资料,充分阐述剂型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

(二)提取工艺研究

确定制剂剂型后,应对药材的提取工艺进行研究,由于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制一般以中药材、民族药材为起始原料,为了达到疗效高、剂量小的要求,除少数情况可直接使用药材粉末外,一般药材都需要经过提取。

针对影响提取效果的多种因素,可从三方面进行提取工艺研究。

1、药材的鉴定与前处理

中药材、民族药材的鉴定与前处理是保障制剂质量的基础,投料前原药材必须经过鉴定,符合有关规定与处方要求者方能使用。

此外,还应根据方剂对药性的要求,药材质地、特性和不同提取方法的需要,对药材进行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等加工处理。

凡需特殊炮制的药材,应说明炮制目的,提供方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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