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备课讲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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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备课讲稿文档格式.docx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

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

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

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不是消费者。

什么是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同时根据该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

法院认定王海是知假买假,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王海便不属于消费者,既然王海并不是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其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追随了大陆法系关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民事责任的传统,没有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但“消费者保护法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这一限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基本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否则,就可能承担加重的责任;

第二,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面的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条就不应当成为对第49条的限制。

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那么无论王海买来假商品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来索赔,既然商品是假的,那么经营者就存在着欺诈行为,既然经营的经营行为是不正当的,那么就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靠什么打击?

国家的执法部门吗?

但首先,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是有限的,其打假行动往往是运动战式的,一阵风过后,一切照旧;

其次,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地方执法部门往往缺乏打假的内在动机。

只要看看依旧在人们的生活中泛滥成灾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就知道让他们打假的难度了。

既然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为什么不去鼓励消费者或者那些不被认为是“消费者”的购买者去打假呢?

在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的原因方面,有一种是利益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者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利益,行为者正是在服从法律与不服从法律之间进行了衡量之后,如果他发现服从比不服从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他就会守法,相反,他违法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严重的住房短缺使房租暴涨。

该法根据房屋建设的时间或第一次出租的时间固定租金,这样就形成了对房主三种不同层次的租金限制。

美国学者鲍尔(H·

Ball)考察了人们对该部法律的遵守情况,他的研究表明,服从该法律最好的房主是受到住房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

而违反该法律最多的是受到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

因此,他认为,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直接与法律满足自我利益的程度相关。

用这个理论可以比较好地理解王海的打假行为和制假者的制假行为。

很显然,制假者之所以会制假是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少于违法所得。

而对于王海来说,他不仅是一个守法者,他还是一个积极地守法者。

当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能够为他带来很大的利益时,他没有理由不去积极地履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第一次对隆福大厦的不顺利的索赔后,王海开始了在北京各商场的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此后,王海更是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成为了职业的打假人。

二、为什么要支持王海打假

王海打官司为什么有时候会输?

如果除去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之外,法官不支持王海的打假行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认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替代,从而不应当支持这种行为。

我们可以把分为社会两个领域: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其中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

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私人利益即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

由于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史活动主体的最基础的单元。

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要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已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

尽管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了;

社会的总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自动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来识别和确定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

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是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而是“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的利益,而这正是public真正含义。

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它的存在可能被共同体成员忽视或是忽略,但是它的确在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都是对私人利益的潜在威胁。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它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

但这种相关并不是绝对的。

在非政府组织出现以前,公共行政被国家包揽,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国家行政。

而实际上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问题上,政府的职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正在把更多地职能交给社会中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

有学者将这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称之为社会行政。

社会行政的蓬勃发展表明了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非政府组织(NGO)、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主体。

再回到王海现象来,我们必须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并非考虑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整个市场秩序。

因此从资源配置角度,应让制假人承担维持市场秩序的成本,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应得到双倍赔偿,而不应追究消费者是否知情。

再者从技术上讲,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知假买假,把“大批量购买,不需要而大量购买”视为知假买假的观点比较荒唐。

根据上面的分析,王海同消费者协会这个非政府组织一样,其打假的行为本身就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手段。

很显然,除了造假者和具有特殊目的的人之外,没有人愿意上当受骗,充斥于人们眼帘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长期利益的直接威胁。

因此,在国家无力及时维护公共利益时,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两种利益的统一是我们支持这种行为的理由。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作为一名顾客,我对国有大型零售企业对顾客的负责精神向来是深信不疑的。

但是近期我在一些商家的遭遇,却令我有些失望,今天我写这封信,希望能把我的一些想法和看法与领导们沟通一下。

我是消费者吗?

某商厦老总一直说我不是消费者,这一点我很纳闷儿。

他凭什么认定我不是消费者呢?

现在尚没有法律规定经营者有权利询问消费者的购买目的,消费者也没有义务必须在购买商品时说明。

我认为这位老总的说法是不负责。

《消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

”我购假索赔的目的是打击消费欺诈,难道说打击欺诈不是生活消费需要?

我是知假买假吗?

有的商家拒绝我索赔,一个理由是我知假买假。

我想这可能是一个概念上的误解。

商品摆在柜台里,在没有鉴定之前,购买者谁能肯定哪是真哪是假呢?

 售假是不是欺诈?

 我想国有大商家大约是不会故意欺诈消费者的,但是实施欺诈者是通过这些商家来实施对消费者的欺诈的。

欺诈者利用的是消费者对这些商家的信任,从客观上说,我认为商家售假就是欺诈行为。

我是坑国家坑企业吗?

某商厦的一些人说我是在坑企业、坑国家,我感到大惑不解,我去商场主动把假货买走,是避免商场继续对其他顾客进行欺诈。

同时,也通过索赔,对实施欺诈者进行打击,使他们不敢再通过商场对其他顾客进行欺诈。

我不理解,我既帮商场避免了对其他顾客的欺诈,又打击了欺诈者,怎么是坑企业。

坑国家呢?

我是钻法律空子吗?

有人说我是钻法律的空子,我感到很可笑。

违反法律。

欺诈消费者的居然说依法制止欺诈的费者是在钻法律空子。

我看,这只是被制止的欺诈者心理不平衡的一种表现。

怪,只能怪自己违了法。

 打假跟我没关系?

某经理认为打假跟我没关系,我感到很吃惊,当时我不知道说什么好,难道说消费者就只是受欺诈的份吗?

《消法》第6条、第9条及第15条都明确规定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消费者权益,难道法律仅是一纸空文?

好样的,应该先举报?

 某经理跟我说,如果我真是好样的,发现假货应该告诉你们。

我于是告诉这位经理,百货部还有假货。

本来我想再去的话肯定见不着假货了,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我居然又从这位经理那里买到了假货。

看来,对欺诈者,不进行打击是不会打消他们靠欺诈消费者获利的念头的。

 我在跟商家作对吗?

某经理说,你怎么老盯着国有大商场,大街上那么多假货怎么不敢去打一打?

言外之意是我单跟国有大商场作对,其实作为一个平民百姓,我怎么能又怎么敢和国有大商场作对呢?

我不敢奢望完全消灭欺诈行为,我只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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