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投资者指南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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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投资者指南Word下载.doc

二、委托与申报 18

三、竞价与成交 21

四、断路器规定 22

五、交易费用 22

第四章结算 23

一、期权交易结算 23

二、行权结算 24

第五章风险控制 28

一、保证金 28

二、限仓 29

三、限开仓(只针对股票认购期权) 29

四、强行平仓制度 30

五、大户报告制度 30

六、风险警示制度 32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投资者指南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上交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有效控制模拟交易风险,规范模拟交易业务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业务方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业务指引》等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上述方案和规则。

第一章账户申请

一、投资者申请条件

投资者必须通过具有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期权模拟交易。

参与模拟交易的客户原则上需具备融资融券资格或者一年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经验,具体要求由期权经营机构规定。

二、衍生品账户开户

投资者参与期权模拟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并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模拟衍生品资金账户。

开立模拟衍生品账户的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上海股东代码卡等材料;

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对应开立一个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

投资者开立的模拟衍生品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应当一致。

如果参与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在2013年11月29日之前已开立证券账户,可直接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与模拟衍生品资金账户。

客户使用同原证券账户编码的模拟证券账户与模拟现货资金账户进行标的证券的模拟交易。

2013年11月29日(含)之后开户的客户或没有开立证券账户的模拟交易参与者需先新开立模拟证券账户与模拟现货资金账户,指定交易后再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与模拟衍生品资金账户。

具体开户流程由期权经营机构规定。

衍生品合约账户自开立完成后的次一个交易日(即T+1日)生效。

三、衍生品账户销户

全真模拟交易阶段,投资者可根据期权经营机构的具体规定申请注销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

待注销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其合约持仓必须已清空。

被注销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如再次参与期权模拟交易,需重新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重新开立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账号与被注销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一致。

四、虚拟资金分配额度及原则

(一)分配额度

期权经营机构对开户成功的客户账户进行虚拟资金分配。

个人和机构客户模拟资金账户初始金额分别设置为100万元和500万元。

在全真模拟交易期间,客户可使用虚拟资金参与期权及其标的证券的模拟交易。

全真模拟交易运行稳定后,请会员按本所业务方案要求参照客户真实证券账户资产配置虚拟资金。

(二)分配原则

初始虚拟资金耗尽后,客户最多可再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两次虚拟资金的分配,分配原则同首次分配。

第二章期权合约

一、概述

本指南所指期权合约是指由上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合约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个股期权合约是指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单个证券(如股票、ETF等)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二、期权合约简介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一)合约简称

期权合约简称按以下顺序编写(无分隔符或空格):

1、合约标的简称(直接取合约标的证券简称);

2、“购”(认购期权)或“沽”(认沽期权);

3、到期月份;

4、“月”;

5、行权价格(不超过五位);

6、标志位,缺省为空,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

例如:

“工商银行购1月420”。

(二)合约编码

合约编码为8位数字。

ETF期权合约从9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不复用。

股票期权合约从1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不复用。

(三)交易代码

合约交易代码17位,按以下顺序编写:

1、第1至第6位为数字,取标的证券代码,如工商银行601398,取“601398”;

2、第7位为C(Call)或者P(Put),分别表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

3、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

4、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

5、第12位期初设为“M”,表示月份合约。

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M”修改为“A”,以此类推;

6、第13至17位表示期权行权价格。

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因合约调整而导致的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8月份挂牌的两个工商银行认购期权合约(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标志字段):

10000002601398C1308M005001(行权价格5.0元,合约单位:

10000)(新挂)

10000001601398C1308A005000(行权价格2.5元,合约单位:

20000)(调整后)

(四)合约类型

1、认购期权(CallOption)

认购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

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认沽期权(PutOption)

认沽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

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五)合约到期月份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共四个月份,同时挂牌交易。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六)合约单位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的数量,由上交所在发布合约标的时,同时公布。

合约单位一经公布将长期保持不变,但上交所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合约单位。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七)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即期权的履约价格。

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证券。

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义务方。

对于同一标的证券在每一个到期月,设置多个仅行权价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权合约,如1个平值合约、2个实值合约与2个虚值合约。

平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证券当前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合约:

对于认购期权,实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对于认沽期权,实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合约:

对于认购期权,虚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对于认沽期权,虚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

行权价格间距: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表设置:

行权价格(元)

间距(元)

2或以下

0.1

2至5(含)

0.25

5至10(含)

0.5

10至20(含)

1

20至50(含)

2.5

50至100(含)

5

100以上

10

标的证券为ETF的,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表设置:

3或以下

0.05

3至5(含)

(八)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交收日

合约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合约到期日、行权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交收日为行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履约方式

履约方式为欧式。

即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

(十)合约交割方式

个股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即在行权时,双方进行股票或ETF的现金与证券的交收。

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义务方,义务方将股票或ETF交给权利方;

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将股票或ETF交给义务方,义务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权利方。

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

三、其他合约相关事项

(一)合约新挂

对新增合约标的进行合约新挂。

全真模拟交易初期,标的证券新增所需新挂的合约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组合共40个合约。

行权价确定方法为:

以合约标的前收盘价(除权除息日,按调整后价格)靠档价作为行权价推出一个平值期权合约,再以此行权价为基准,依行权价格间距上下各推出2个不同行权价格合约。

形成2个实值合约和2个虚值合约。

收盘价靠档价是指最接近收盘价的行权价格间距整数倍数值,如果出现两个符合上述条件的数值,取较大者为收盘价靠档价。

(二)合约加挂

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等类别。

1、到期加挂:

当月合约到期摘牌,需要挂牌新月份不同合约类型合约,以保证有四个到期月份:

当月、下月以及随后两个季月。

到期加挂按照认购、认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需挂牌10个新合约。

2、波动加挂:

合约存续期期间,当与标的证券收盘价靠档价相比,实值合约或虚值合约少于2个时,需在下一交易日按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增挂新行权价格合约,至实值或虚值合约数至少2个为止。

3、调整加挂:

当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外,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新挂合约,所需新挂的合约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组合共40个合约。

4、其他:

除依前项规定推出不同行权价格合约外,本所可视市场状况推出其他行权价格合约或不加挂新合约。

例外情况:

合约到期日三个交易日以内(含3个交易日),不加挂该月份新合约。

若合约标的不在最新公布的合约标的范围之内,则不加挂合约。

(三)合约调整

1、概述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后合约市值与调整前接近。

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

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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