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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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资产类REITS受利率影响相对比较小,因为资产类REITS可以通过提高租金来提高其现金流量。

  2、抵押类(Mortgage):

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收益主要来源于房地产贷款的利息。

抵押REITS主要从事一定期限的房地产抵押款和购买抵押证券业务。

通常抵押REITS股息收益率比资产类REITS高。

不过根据风险收益原理,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

  3、混合类(Hybrid):

它是介于资产类和抵押类之间的一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混合类REITS采取上述两类的投资策略,具有资产类REITS和抵押类REITS的双重特点,即在从事抵押贷款服务的同时,自身也拥有部分物业产权。

在理论上,混合类REITS在向股东提供该物业的增值空间的同时,也能获得稳定的贷款利息。

  三、REITS的特征与功能:

  

(一)直接进行资产产权投资,投资人权益有保障;

  1、直接进行资产产权投资,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信托收益凭证对基金进行投资,基金则持有被投资房地产资产的产权或抵押权,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取得房地产物权,其权益的法律保障程度较高。

  2、基金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相互独立,这样在法律地位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表现为: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清算时,基金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基金托管人对不同基金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互相抵销。

(二)间接解决房地产融资问题;

  REITS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但是可以购入房地产,因此,可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投资,从而间接解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问题。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

  REITS的基本法律关系为信托,信托模式下,信托人持有资产但不直接进行资产管理,而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受托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物业评估人等进行物业的管理与运营,有利于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较高程度地实现投资者与受托人等各方的收益。

  (四)多元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收益稳定;

  基金总量较大,可以进行多元组合投资,有效分散风险。

  (五)投资证券化,基金投资退出渠道顺畅;

  基金上市发行,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退出投资,使得基金投资更具有吸引力。

  (六)监督管理及行为约束要求严格,保障投资者利益

  REITS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金融信托监督管理、房地产等方面规范的约束,在上市准入、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投资行为限制等方面受到严格规范,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相关规范一般要求REITS投资于能够产生收益的房地产,投资收益分配比例高,投资者的利益较有保障。

  (七)促进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降低金融风险;

  Reits的投资对象包括资产类与抵押类,后者主要是信贷资金证券化后形成的投资产品,有较为稳定的收益,同时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权数,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八)税收优惠

  各国、各地区对于REITS一般都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印花税的减免等,使得REITS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因此,REITs凭借税率较低,配息较高受欢迎。

当经济景气时,REITs股价可望受惠,当景气衰退时,REITs仍有稳健收益,资产证券化成为2004年以来全球资本市场最有缘分的题材。

  四、REITS与房地产集合信托的区别

  

(一)背景

  由于银行对房地产投资的紧缩,房地产企业试图寻求集合信托投资方式进行融资。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为房地产进行融资集合信托计划,就是房地产集合信托。

由于央行于2003年6月13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信贷采取紧缩措施,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寻求信托融资。

  目前,房地产集合信托也已受到限制。

2005年9月银监会公布《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房地产信托的门槛大幅度提高:

自有资金超过35%、四证齐全、二级以上开发资质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融资。

这一规定的严格程度超过了银行。

因此,房地产集合信托实际已经失去了吸引力。

  REITS与房地产集合信托表面看非常相似,二者都有信托环节,都投资于房地产领域,从投资的角度,都属于房地产金融产品,但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有根本的区别。

  

(二)REITS与房地产集合信托的区别。

  1、投资者取得权益的性质不同。

REITS投资者通过基金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等物权,而典型的房地产集合信托的投资者基于信托合同,取得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两种权利在法律上有根本的区别。

房地产集合信托投资人在到期后取得本金和收益,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而对REITS的投资则是因拥有资产而享有利益、承担风险的投资行为。

承担资产经营风险则是资产证券化的,

  2、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不同。

REITS主要通过房地产租金收入取得收益,基金投资的房地产一般要求已经有收入,因此,投资人不承担房地产开发风险,收益较为稳定,风险较小。

如果基金管理水平高,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而房地产集合信托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对开发商的贷款利息取得收益。

投资者将承担房地产开发不成功的风险,并且,投资者到期后只能取得固定收益,不能分享房地产开发的高额回报。

  3、是否项目独立管理不同。

REITS所有权与管理高度分离,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

但房地产集合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向房地产开发商发放信托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受托人的监管仅限于贷款项目审查监督的层面。

  4、投资退出机制不同。

REITS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转让投资份额;

而房地产集合信托基本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投资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实现投资的退出,因而缺乏流动性。

  5、金融机制不同。

REITS是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是金融创新产品,因其特殊的制度设计而具有独特的生命力;

而房地产集合信托只是银行间接融资的替代形式,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对银行的监管必然会影响到集合信托。

因此,集合信托的发展空间非常有限。

银监会212号文对集合信托的打击就说明,集合信托并没有独立的生命力,并不是解决我国房地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适当方式。

综上,REITS与房地产集合信托实质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金融产品。

比较中可以看出,房地产集合信托只是银行贷款的替代机制,而REITS作为全新的金融工具,因其完善而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五、REITS与资产证券化

  Reits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要了解REITS的特点,必须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进行认识。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BS:

 

AssetBackedSecurity,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

资产证券化作为近二三十年来在国际上成熟运用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运用于融资、再融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领域

  

(二)REITS与资产证券化

  REITS实质是将房地产以基金单位(证券)的形式进行出让,REITS的持有人是房地产实际上的所有权人,并通过房产租金获得稳定的收益。

因此,REITS本身就是房地产的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后,也能够产生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与房地产有关,因此也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在美国,REITS可以投资MBS。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之路才刚刚开始,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

而以REITS方式进行的房地产的资产证券化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央行行长吴晓灵在2005年11月8日指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在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用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设立REITs,才是房地产直接融资的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也是解决房屋租赁市场投资来源的重要融资方式。

因此,我国的REITS的发展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之上。

  六、中国房地产的REITS之路

  

(一)REITs的本土发展

  国内房地产领域发展REITs具有明确的现实意义,即在金融紧缩的形式下,解决房地产企业的投融资问题。

开发商、银行、学者等各个相关方面对REITs企盼已久。

但是,REITs作为系统工程,在国内的建立存在诸多障碍,其一,相关立法缺位。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不能通过,相关法律如投资顾问法、基金法等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出台。

其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REITs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措施。

其三,监管制度尚不健全,REITs涉及证券发行、金融信托、房地产市场、投资行为等多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监管问题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投资者的利益难以有效保障。

其四,人才缺乏,REITs涉及项目投资、物业管理、金融操作等复杂的操作,目前国内尚未形成能够满足REITs本土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基于上述,本土REITs的出台尚须假以时日。

  

(二)寻求海外REITs上市

  对于中国的房地产企业而言,等待中国相关立法的出台而发行REITS,并不是现实的选择。

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在REITS的发展方面方兴未艾,并且已经将中国房地产纳入发展对象,2005年6月,香港修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允许香港的REITs投资于香港以外的房地产。

事实上,我国的房地产企业早已经开始酝酿在新加坡或者香港的REITS上市。

  广州越秀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越秀投资(0123.HK)持有的越秀城建REITs已于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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