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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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处置5.1基本程序5.2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3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6后期处置6.1预警及应急响应结束6.2预警信号解除后的相关行动6.3灾害影响评估与应对工作总结7
应急保障7.1监测预警能力保障7.2预警发布保障7.3交通运输保障7.4快速处置能力保障8附则8.1奖惩8.2预案管理8.3预案实施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大雾对交通、环境、电力、安全生产等影响,减少和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大雾灾害的监测与预防、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后期处置等应急工作。
1.3基本情况1.3.1雾的概况雾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由空气中水汽含量增加达到饱和时形成,一年四季都有可能发生,但以冬半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多。
上海地区的雾有辐射降温引起,也有海上大雾平流到陆上所致,还有降水等原因形成。
辐射雾具有明显日变化,以清晨最为严重,日出后,随着气温升高,雾逐渐消散;
平流雾会造成沿海地区大雾,有时还与陆上辐射雾结合,形成全市性大雾;
降水形成的雾一般不会达到严重等级,通常雨滴越小,出现雾的可能性越大。
1.3.2大雾可能引发的主要灾害大雾对海(水)、陆、空交通运输有明显影响。
大雾易诱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滞留、拥挤,持续的大雾将严重影响交通运输。
大雾对环境有一定影响。
大雾会使空气质量变差,一些污染物浓度增加,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大雾对供电也会产生影响。
大雾可能使输电线路因雾闪而跳闸,发生停电事故。
大雾对安全生产也有威胁。
大雾天气下,户外施工、作业都可能因能见度低而影响正常工作,增加事故发生几率。
2联动部门(单位)及职责2.1市气象局
(1)负责大雾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提出大雾灾害防御措施,汇总、整理信息,开展灾害评估,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大雾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评估和监测、预警;
(3)规划、组织大雾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
(4)组织大雾灾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2.2市经济信息化委
(1)监控大雾对城市经济运行的影响;
(2)督促电力企业做好供电设施防雾闪准备,及时抢修电力故障。
2.3市教委
(1)督促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落实大雾防御工作,加强学校班车雾天行车安全教育;
(2)组织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开展大雾防御和安全知识教育。
2.4市公安局
(1)搞好大雾期间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疏导积压车辆;
(2)及时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3)开辟应急抢险、抢修队伍及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4)维护受灾等区域治安。
2.5市建设交通委
(1)协调雾天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和城市快速路运行保障和交通运输等有关工作;
(2)根据大雾影响情况和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及时协调关闭和开启高速公路出入市境道口,确保交通安全;
(3)督促、检查和落实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及全市建设工程的雾天生产安全。
2.6市环保局
(1)负责大雾天气条件下环境监测和空气质量评估;
(2)提出污染排放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
2.7市文广影视局组织播发大雾预警信号,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知识宣传。
2.8市卫生局
(1)负责伤病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2)开展疾病监测,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9市旅游局
(1)及时发布旅游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雾天旅游安全工作;
(2)协调做好受灾、滞留游客的转运、安置、救助工作。
2.10市交通港口局
(1)督促、检查车站、码头和机场等客货运站点及公交、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轮渡等交通运输单位的大雾防范和应对工作;
(2)组织雾天交通运输,维护城市交通安全、正常运行;
(3)协调落实为滞留人员疏导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播发交通信息和雾天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11市安全监管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2.12市政府新闻办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大雾灾害的新闻及公众信息的发布。
2.13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指挥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为大雾灾害防范与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14上海铁路局
(1)负责铁路运行信息发布,做好穿越雾区列车调度引导工作;
(2)负责接触网和电力机车清洁工作,防止发生雾闪;
(3)负责铁路车站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和秩序维护。
2.15上海海事局
(1)负责本市海域和黄浦江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2)加强对船舶的防护引导,组织协调对遇险船舶的搜救。
2.16民航华东管理局
(1)制定大雾天气条件下的飞行/运行标准、应急处置措施及有关工作程序;
(2)负责民航领域相关气象信息、航班信息的发布和大雾防御工作;
(3)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疏导、安置、转运和航班恢复等工作;
(4)协助做好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的航班转运及备降工作。
2.17上海机场集团
(1)组织评估大雾对机场安全运行的影响,明确机场适航性;
(2)协助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安置、信息服务等工作,并做好候机楼内相关服务。
2.18市电力公司
(1)做好供电设施防雾闪准备;
(2)及时组织做好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2.19各区县政府
(1)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大雾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滞留人员和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2.20其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大雾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防3.1监测气象部门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3.2预防进入秋冬季,各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大雾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等;
(2)开展应对大雾灾害的应急演练;
(3)加强大雾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安全等相关技能培训;
(4)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5)加强对输电线路等重点设备、设施检查和检修,确保正常;
(6)加强应急值守;
(7)做好应对大雾的其他各项准备。
4预警与预警响应4.1预警级别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大雾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大雾黄色(Ⅲ级)预警:
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2大雾橙色(Ⅱ级)预警:
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3大雾红色(Ⅰ级)预警:
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2预警信息发布全市的大雾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统一发布。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预警信号时,在第一时间通过传真等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向各联动部门(单位)通报。
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发送,以及通过主要的广播、电视和网络、手机短信、公共视频载体等向社会公众和专业用户发布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等媒体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4.3预警响应和联动
4.3.1大雾黄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值班,加强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
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
(2)气象部门密切监视雾情变化并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适时加密预报时次。
(3)公安交警部门合理调配警力,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受大雾影响较大的城市快速路予以限速。
(4)交通港口部门加大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客流监控,及时调整运力,做好疏导所需的车辆准备。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视情对高速公路采取限速等措施。
(6)机场管理部门、航空公司做好低能见度运行相关准备;
根据大雾变化情况适时启动相关预案。
(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8)建设管理部门搞好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9)环保部门搞好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分析;
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对部分排污大的企业实施污染排放控制。
(10)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大雾防御知识宣传。
(11)各区县政府组织本区县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搞好大雾灾害预防。
(12)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大雾防御工作。
4.3.2大雾橙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雾情,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加强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
所属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
交通运输等易受大雾影响的部门(单位)领导到岗指挥。
(2)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密切注意雾情变化,适时加密预报时次,做好上下班高峰期交通气象服务和保障。
(3)公安交警部门视情对城市快速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
加强对主要道路的巡逻,以及对交通结点的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加强道路交通信息的收集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播报路况信息。
(4)交通港口部门加大机场、地铁、车站、港口、码头等运行的调度指挥,及时调整运力,做好旅客疏导所需的车辆准备。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视情对高速公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
(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户外生产单位做好安全防范;
加大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8)建设管理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视情采取停止户外施工等措施。
(9)环保部门搞好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和分析,及时做好预警工作;
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控制污染排放。
(10)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并滚动播出最新气象、交通等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防御知识宣传。
(11)海事部门加强对航行船舶的宣传、引导和监管。
(12)电力部门加强对易产生雾闪线路监控,做好抢修准备。
(13)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疫病监测,视情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4)各区县政府组织本区县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预防;
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人流监控,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安置;
组织开展雾天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公众减少出行。
(15)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大雾防御工作。
4.3.3大雾红色预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