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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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12月1日

主席令第75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56号

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5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国务院令第50号

8

《土地复垦条例》

1989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19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

国务院令第152号

10

《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

1997年7月3日

国务院令第150号

1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0号

1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1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49号

14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年7月1日

15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年3月1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03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180号

18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9月24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19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00年5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20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2003年4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21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001年11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22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1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23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24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1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25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9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26

《云南省测绘条例》

2005年9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2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年12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28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29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30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31

《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3年3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

32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3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995年5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3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35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2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36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37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省政府

1998年9月30日

云南省政府令第71号

38

《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2003年6月1日

云南省政府令第116号令

39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1999年12月21日

 

40

《关于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30日

梁政复[2002]64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

颁发采矿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矿产资源、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二项:

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地籍管理股

3人

(二)行政处罚(共32项)

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种类: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法规监察股

4人

破坏耕地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三项:

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项: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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