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品政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解决方案财务信息化解决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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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状分析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收入核算、加强预算管理和简化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客观要求,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管理的需求,主要体现在:

● 财政预算缺乏有效约束

预算管理存在年初预算不够细化、预算内容不实、年度执行中追加较多、预算约束不强;

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经费支出的合理性难以保证,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总量不足与闲置浪费严重并存,挤占、挪用等问题不能有效控制。

● 财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对资金管理没有建立合理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跟踪反馈、分析评价的体系,收支信息反馈迟缓、时效性差,分析数据有限且利用价值不高,不能及时、有效实现对下级单位预算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管,难以对预算执行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价,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 财务核算缺乏统一规范

管辖单位较多,结构复杂,迫于空间、时间、人力以及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制约,大多采用分散模式进行财务管理,财务数据不能集中管理;

没有形成统一的财务标准和核算口径;

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不全、票据不完整,导致各预算单位核算数据不统一,跨组织、跨年数据不可比,无法进行汇总分析,实现财务监管。

● 部门交流存在信息壁垒

在卫生主管部门信息化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规划,系统建设相对分散,没有统一的应用平台,导致主管部门与下级单位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业务衔接不顺畅,相互沟通比较困难,加大了管理成本。

(三)方案描述

随着医疗卫生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某某畅捷通软件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最新的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与改革政策,利用多年来在各地财政管理信息化实施中的积累,参考目前已经实行新财务制度改革地区的经验,并结合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需要,特编写本方案。

本方案针对性强,主要用于解决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统管的管理,通过系统的部署应用,实现跨区域、多层次的集中监控管理。

二、解决方案

(一)需求分析

1、背景分析

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改革的政策和方案重点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改革补偿机制,转变运行机制,但是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用的是1998年发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在实施新的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将产生显著差异:

(1)管理模式差异

由于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责任,随着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比重的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以预算管理为主,而公立医院的财政预算资金比重将逐渐降低,今后将侧重加强财务管理。

(2)成本补偿机制差异

根据新医改政策精神,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部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获得补偿。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的收支缺口,通过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后给予补偿,保证其正常运行,而公立医院一般没有类似成本补偿机制。

(3)业务活动内容差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部分,业务活动内容相对单一,在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明显低于公立医院。

鉴于上述差异,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收入核算、加强预算管理和简化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客观要求,为此财政部于2010年4月发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1月颁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正式稿(财会[2010]26号)。

2、新制度分析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推行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是《医院会计制度》,因此我们将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一下对比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转变,涵盖预算收支管理两种模式。

新医改政策鼓励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实际业务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两条线”两种模式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

因此在新会计制度中这两种管理模式也同时存在,提高了会计制度的适用性。

在新会计制度中,以“非收支两条线”模式为主设计制度,对于“收支两条线”的核算,主要通过设置“应缴款项”、“待结算医疗款”等会计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将上缴的医疗收入。

如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项时,对于应收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未实现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下,可使用“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待结算医疗款”科目进行核算。

(2)适应强化财政预算管理需要,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

按照逐步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财政资金保障的改革方针,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将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为适应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新会计制度采用了与预算管理要求比较接近的“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模式,同时规定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核算模式。

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上,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在取得时直接列入支出,不计提折旧,但在净资产中设置“固定基金”一级会计科目对资本性支出形成的有关长期资产进行核算,反映长期资产在净资产中的状况。

(3)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转变,调整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构成。

为反映预算管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转变,新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构成进行了全面调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为适应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改革,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和“财政补助结余”等会计科目,并在财务报表部分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用来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且实行零差价,因此不再将药品收支作为一级会计科目单列,而将“药品收入”和“药品支出”分别纳入“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为增强会计信息完整性,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会计核算流程并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中予以反映。

并要求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按照本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3、新旧制度衔接方案

(1)新旧制度衔接要求

(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相关文件。

(2)新旧会计科目衔接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在加工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2011年6月各明细科目的药品综合差价率分摊后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金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原账中“药品”科目余额减去“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后的金额。

3.“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4.“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

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5.“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对外投资”科目。

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

待有关对外投资收回后,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予以核销,投资损益直接调整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短期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短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借入款”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不同。

主要区别是:

新制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大,包括了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部款项。

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期末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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