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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新员工才允许持证上岗操作。

2、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是多少?

一般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3、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是什么?

(1)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工艺流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个人安全防护;

5)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6)公司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重点设备分布情况;

7)有关事故案例分析和事故应急救援内容及防范措施;

(2)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

1)本部门(车间)的工作环境及存在的危险因素;

2)所从事的工种可能会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伤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3)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的有关要求;

3)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方法;

4)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

5)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维护知识;

6)有关事故案例;

 

第一讲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安全法规的有关概念

(一)安全:

《韦氏大辞典》对安全定义为:

没有伤害、损伤或危险,不遭受危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免除了危害、伤害或损失的威胁。

简单的说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二)安全生产:

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实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简单的说指的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三)1、安全生产法规:

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范畴:

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1)保护对象:

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财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政策性和技术性。

(四)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不同层级分:

上位法与下位法即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同一层级上分:

普通法---特殊法(同一类别的法律适用上,特殊法优先)。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使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3、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B、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结晶。

它的含义是: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2)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七项权利(第44——48条):

(1)知情权: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求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培训权: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第49——51条):

(1)遵章守纪的义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教育的义务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报告危害的义务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新员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的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如果在从业中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从业人员规定“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案例1:

2008年10月28日,重庆市武隆县境内的芙蓉江跨江大桥施工现场发生载人吊斗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重大安全事故。

经专家分析,这起建设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武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七人,他们是:

黄钢(芙蓉江大桥项目部经理)、唐欣(项目部副经理)、刘平(项目部总工程师)、周平(劳务承包总负责人)、黄誉(施工安全员)、文德生(缆绳吊操作员)及梅运兵(缆绳吊维修保养员)。

事故案例2、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这是一起由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违规排放尾矿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其中,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襄汾县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书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保生等5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

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依法没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8、《安全生产法》中的两个概念: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预防职业病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在防治方面,职工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第30条);

(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第31条);

(3)要求企业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并有权知道检查结果(第32条);

(4)要求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33条)。

2、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39条);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40条);

(3)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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