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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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而形成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核实。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定一名以上信用信息管理员,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房地产信用信息数据。

第八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指企业有以下行为的:

(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对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对采集和提交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职能分别核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转交需要查证的有关信息内容:

(一)房地产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开发经营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住宅性能认定情况等信息;

(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位置、用地分类、建筑性质、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信息;

(三)建设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开竣工情况、建筑节能等信息;

(四)发改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以及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情况,查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五)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开发企业公益捐助信息;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劳动仲裁和由于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核实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情况、按期开竣工情况、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和实际开发规模情况;

(八)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

(九)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交纳税收情况;

(十)统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投资和销售额等情况;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公示开发企业注册、违法广告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信访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信访情况;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房地产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

房地产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

房地产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重新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已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自动生成,并按得分高低排名。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评定年度内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门户网站、韩城市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在有关媒体正式发布信用等级,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

信用分值=初始信用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其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若无经营活动的,将不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4A、3A、2A、A和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4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分值在160分及以上。

3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信用分值在120分至159分。

2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信用分值在80分至119分。

A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信用分值在60分至79分。

B级企业为信用差企业,信用分值在59分及以下。

第十八条对企业的信用等级采取动态评定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企业有下列情形并查实的,采取动态评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重新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发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六)企业及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九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B级:

(一)因企业原因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处理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在预售期间拒不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的;

(六)一房多卖、假按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七)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对4A级企业大力支持。

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其进行授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商品房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帐户;

免交物业保修金;

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优先取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优先推荐参与省级评比表彰;

推荐参加省房地产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

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在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上予以支持。

(二)对3A级企业积极鼓励。

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可按规定的50%进行监管,物业保修金可按规定的50%交纳;

金融机构可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优先推荐省级优秀企业等评选,推荐参加省房地产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

(三)对2A级企业积极引导。

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可按规定的70%进行监管,物业保修金可按规定(建安造价的2%)的70%交纳;

金融机构可增加对其贷款授信;

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可推荐参与省级优秀企业等评选。

(四)对A级企业加强监管。

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实行全额监管;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间暂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升级;

在申请办理资质续期时作重点查验,在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时严格审查;

不推荐参与优秀企业等评选。

(五)对B级企业重点监管。

纳入开发主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实行全额监管;

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警示;

该企业及关联责任方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和取得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新的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严格监控,并逐步减少直到全部收回;

对其资质按规定作降级或注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B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三年。

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五年。

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以上限制人员担任开发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则该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一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基本情况自成立之日起填报,企业开发项目及良好信息情况自2016年1月起填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自2016年6月起填报。

新成立的企业项目情况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填报。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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