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席会议上的讲话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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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代表分局作一发言。

  一、今年1-9月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煤矿事故情况

  今年以来,区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回头看”,继续深入进行煤矿关闭整顿和瓦斯治理,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1-9月区域煤矿发生事故40起,死亡47人,控制在省下达进度指标内(全年指标8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

其中,达州市发生事故27起、死亡34人(通川区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达县发生事故4起、死亡6人,开江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7人,万源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大竹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渠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大路监狱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

广安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华蓥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邻水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广安区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

巴中市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均发生在通江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

广能集团公司、巴中市南江县和达州市宣汉县未发生事故。

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开江县大坪煤矿水害事故)。

  10月份已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广安华蓥市招勋三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宣汉县青山煤矿发生运输事故死亡1人,万源市红旗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大路监狱(坪硐煤矿)北井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万源市黑石溪二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达竹煤电集团公司金刚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二)今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1-5月发生事故15起、死亡19人,6-9月发生事故25起,死亡28人,前五个月平均每月不足4人、百万吨死亡率,但后四月平均每月达7人、百万吨死亡率上升到,百万吨死亡率上升了46。

事故发生除与6-9月气候转换、天气炎热、雨季等自然因素导致煤矿事故高发有关外,还与近几月煤价较高、煤炭供不应求、电煤供应紧张,部分煤矿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与生产关系处理不当、抢产量赶进度有直接关系。

  2、从事故类型看,顶板事故死亡24人、占51,其它事故死亡8人、占17,运输事故死亡6人、占13,水害事故死亡5人、占11,瓦斯、放炮事故各死亡2人、各占4。

加快支(护)机(械)电(供电)运(输)等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仍是当前区域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3、从考核煤矿安全整体水平的百万吨死亡率来看,仍大大高于全国、全省水平,特别是达州、巴中市煤矿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还很高。

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还亟待增强和提升,还远没有达到可防可控的程度,抓好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经过我们艰苦长期努力。

  4、出现了今年第一起瓦斯事故。

达县新桥煤矿8月6日发生水仓掘进工作面瓦斯窒息事故,死亡2人。

该起事故死亡人数尽管只有2人,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其事故教训值得认真总结。

一是矿井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二是矿井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封闭严实,倒风季节导致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作业区(渠县富源煤矿曾发生过该类事故致死六人);

三是向掘进面供风的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将进入矿井的采空区废风送入掘进工作面;

四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完善,没有在该掘进面和局扇安装点设置瓦斯探头,起到自动报警监控作用;

五是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掘进面瓦斯积聚的事故隐患;

六是作业人员在停开局扇情况下仍冒险进入作业点作业;

七是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看,上至业主、矿长,下至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都表现出了低瓦斯矿井从业人员对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蔑视,这是最严重的、最危险的隐患。

  (三)1-9月分局监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1、累计监察各类煤矿459矿次(已大大超过全年三项监察计划数),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4矿次、国有地方煤矿16矿次、乡镇煤矿399矿次。

  2、累计查出隐患2259条,实际完成整改1863条,隐患整改率92。

  3、查处煤矿事故40起,结案37起,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人。

  4、累计作出行政处罚100矿次(国有重点1矿次、国有地方4矿次、乡镇煤矿95矿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8矿次;

经济处罚73矿次,罚款万元,其中事故罚款万元,预防性监察罚款万元。

  二、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管理力量缺乏/q$sIwW-_d\U`ZaDoM[此文转贴于我的演讲致辞会议发言http:

//www.]/q$sIwW-_d\U`ZaDoM

  大部分煤矿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煤矿技术负责人,以及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和地质测量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2、采掘部署不正规,“两改”进展缓慢

  

(1)部分矿井重采轻掘、掘进单进水平低、采掘关系失调,安全生产秩序不正常(仍实行前进式开采);

  

(2)大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仍使用木支柱、金属磨擦支柱,主要运输、回风大巷没有布置在岩石中,且采用裸巷、木支架、磨擦支柱、碹石支护等原始形式和方式的较多。

在对巷道进行维护时,没有制订和落实管理维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致顶板事故多发;

  (3)溜煤眼和急倾斜人行上山的管理不到位,设计溜煤眼时没有防止堵塞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上没有严禁人员私自进入溜煤眼的规定和措施,急倾斜人行上山没有可靠的防坠措施或坚持伪倾斜布置,致溜煤眼和坠落事故多发;

  3、“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

  

(1)大部分矿井没有专门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落实,达县新桥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教训值得区域煤矿特别是绝大部分低瓦斯矿井认真汲取;

  

(2)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区域性防突工作不落实,矿井“抽、采”或“抽、掘”失衡,瓦斯预抽达不到抽采指标的规定安排掘采作业,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制定和落实确保瓦斯抽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监管措施;

落实局部防突的“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进行瓦斯预抽后没有进行效果检验便安排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行不严格等;

  (3)部分开采突出矿井同一突出煤层的矿井,迟迟没有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申请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没有定期测风调风,未按质量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构筑物和设施,矿井主要通风构筑物质量差,个别矿井采区仍使用风帘控风,施工煤层上山局部通风管理不严格;

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风表、瓦检仪、各种传感器、自救器等)没有定期送检和维护;

不经审查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混乱和“三超”等;

  (5)未按规定建设井下瓦斯和安全监控系统,井下探头和传感器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当,且没有定期校正,风电、瓦斯电断电闭锁装置不可靠;

  (6)与相邻矿井、采空区贯通,实测矿井总进风与总回风差距很大,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可靠,个别矿井主要通风上山断面极小,矿井通风阻力大、总风量不够;

  4、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各类矿井井下使用要求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整定、校验,井下仍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个别矿井擅自甩开井下漏电保护安全装置;

  

(2)提升斜坡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斜坡提升用连接装置未定期作抗拉试验,且与平巷用连接装置混用;

斜坡提升管理不到位,提升时井底车场所作业人员未进入躲身洞,部分煤矿井底车场躲身洞位置不当;

部分煤矿使用的斜坡运输车辆无“ma”标志;

  5、排水方面存在缺陷

  个别煤矿主要排水设备缺检修水泵,主要排水管路无备用,有的没有并联运行;

  6、放炮管理不到位

  

(1)个别煤矿放炮人员配备不足,采用流动放炮形式进行井下放炮作业;

  

(2)井下放炮作业后,没有按规程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3)井下违章用放炮器作导通检查,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井下放炮母线仍使用铁芯线且固定铺设;

  7、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按446号令的规定落实现场监管不力;

  

(2)改扩建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擅自修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工期组织施工等;

  (3)部分县仍存在非法煤矿、非法生产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非法开采发生事故;

  (4)部分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等问题。

  

(二)在监管监察工作方面存在按省政府规定落实煤矿驻矿监管的制度,没有切实解决好驻矿监管员的津补贴、补助、待遇和为其履行职责进行培训、购置安全装备、解决车辆费用等,驻矿安监员待遇低、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部分县驻矿安监员工作定位不准,没有将主要职责放在代表县监管部门监督煤矿按审批同意的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防止煤矿越界开采、禁止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的等非法违法生产的关键上来,个别煤矿仍有非法生产情形,而驻矿监管人员竞熟视无睹,使驻矿监管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1)个别县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措施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彻底。

工作中考虑本地的基础条件、利益、关系较多,对执行上级政策措施打折扣,致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改善提升不大、不快,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逾来逾远。

如在实行煤矿采掘工作面审核、入井人数核定公示方面,个别县区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煤矿报多少审多少,有的矿井批准了十多个掘进面;

  

(2)“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仍然存在。

许多问题和隐患不是没有发现,而是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

一些同志存在着一些思想顾虑,遇到困难缩手缩脚,不敢碰硬;

对一些重大隐患和问题,虽然也采取了执法措施,下达了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指令,但是没有跟踪落实,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出现同一隐患在同一矿井多次重复甚至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怪圈”。

  3、监管监察“合力”亟待增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发挥基层监管力量抓面、煤监机构抓点、攻坚、破难的作用不够,个别基层监管部门对煤矿监管乏力,甚至还有为煤矿说情的情况。

  4、对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重收费、轻服务,没有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部分中介机构为收费,帮煤矿说话,不惜造假作假,已影响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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