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二条公派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四条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国际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通知;
2.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院)递交申请材料;
3.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其余项目由国际处汇总;
4.学校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3天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5.将政府公派奖学金项目入选名单报教育部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录取。
第十五条国际处负责按录取名单出具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公派学生完成派出手续。
公派学生的派出程序为: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到国际处领取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2.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后交给导师,到学院办理请假等手续;
3.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本科生需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委培、定向、国防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
送国际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者应当申请保留学籍(研究生以两年为限,本科生以一年为限)。
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公派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
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未报到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公派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应于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原则上作为选修课程计入研究生学习成绩总卡。
研究生院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表格从教务处网站下载),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
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十九条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条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申请厦门大学学位的,须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派学生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
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在国外进行论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可不提供中文译本,但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派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二十三条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上述待遇者,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厦门大学学费、住宿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公派学生出国出境超过3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
短期出国出境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本科生在长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委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第三十条在境外学习期间,公派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
应注意维护厦门大学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本项目的培养方式为非国家任务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可申请适当减免在外学习期间部分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超过半年(含半年)不足一年的,最高可减免半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一年半的,最高可减免一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半(含一年半)不足两年的,最高可减免一年半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满两年的,最高可减免两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第三十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导师应根据厦门大学的相关规定履行导师职责,与外方导师共同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十四条参加本项目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并署名“厦门大学”。
第三十五条本项目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任务书
校内各相关部门:
通过学院推荐、公示、学校考核组选拔,并经学校领导签署,批准下列同学公派出国出境完成所批准项目任务。
请按照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审批表的相应内容统一办理贵部门的学生离校手续。
国际处
签发人:
年月日
任务书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高水平公派项目、基金委一般项目、校际合作项目、其它公派项目、
自费项目
离校
时间
离校:
返校:
合计:
个月
姓名
性别
所在院系
专业
博/硕/本
年级
学号
出访地点与学校名称
注:
出国出境学生须在批准的返校时间2周内到校报到(出境3个月以内者向学院和国际处报到,出境3个月及以上者向学院报到后前往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申请恢复学籍,再向国际处报到)。
超过批准的返校时间未报到及恢复学籍者,依据校规处理。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项目选拔申请表
(中文)
出生日期
照
片
(拼音)
出生地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所在院系、专业(本科/硕士/博士)、年级
班级排名
(成绩单附后)
第一外语
熟练程度/证书
(证书复印件附后)
第二外语
拟申请学校及院系专业
拟申请交换就读时间
———年———月至———年———月
E-mail:
电话
手机
厦门大学通讯地址
家庭居住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个人简历
社会实践
经历
奖惩情况
(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附后)
自荐说明及申请理由
导师意见
(本科生由辅导员签署)
本人声明
1.本人所填内容属实。
2.本人清楚此项交换学生计划,并愿意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及管理,愿意遵守接收学校当地的法律法规,交换期满后将返回厦门大学继续完成学业。
申请人签名:
_______日期:
________
监护人签字:
院系意见及签章
经院系选拔,推荐该生参加此项目。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请填写后打印(导师/辅导员评估、院系意见除外)。
2.附件含:
在学成绩单、外语水平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