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不良债务的处理与债转股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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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不良债务的处理与债转股Word文档格式.doc

一、当前我国银企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银行与企业关系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企业的债务绝大部分来自贷款,而中国社会债权的大部分都属于银行。

在我国,企业对于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依赖性较高,如果企业经济益好,产业利润高,资金周转快,银行资金的利用率较高,资金的收益水平也相应较强;

反之,如果企业状况不好,产业利润低下,产品积压,资金沉淀,则必然导致银行信贷资金沉淀,经营风险增大,收益也相应下降。

当前我国银企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银行与企业的双向债务危机,国有企业运营效率低下与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并存,对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补贴和维持国有企业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在财政无力负担情况下便无可避免地由国家严格控制的国有商业银行来承担。

表面看来,银行与与企业同是商业借贷行为,但实际上企业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极小。

而且,我国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非契约化,银行贷出的款项既无法律保证,也无抵押担保,贷款企业受法律约束较软,一旦出现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就将大量拖欠银行本息,甚至出现逃债、废债和赖债等现象,造成银行资金的呆账、坏账(有的已构成损失),债务负担越来越庞大,信贷资产质量下降。

二、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必须标本兼治

虽然我国的不良资产规模巨大,而可用以解决问题的资源——财政收入则相对薄弱,但是凭借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强的国力,处置现有不良资产并对银行核销坏账和重新注资,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问题在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归根结底是由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无效率的体制产生的。

而且还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银行和国有企业远不具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追求和行为方式,加上法律体系和执法力度又都存在缺陷而使问题更加严重。

只要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旧的不良资产在付出巨额成本得到清理以后,新的不良资产还会重新产生,国有企业和银行的问题仍然不能解决。

这种情况决定了不良资产的清理必须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

也就是说,处理已有不良资产的着眼点是防止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将清理不良资产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银行商业化的改革结合起来,强化对工商企业和银行的财务预算约束,转变其运营机制。

为了有效地处理银行现有不良资产,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由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它所具有的功能和经营业务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投资银行的资产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债券发行、管理咨询、参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的功能。

资产管理公司在实现上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努力促使工商企业和国有银行在改革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和改善资产质量。

三、实施债转股能有效地化解银企债务危机,有利于银企合作

在过去几年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大多采取在各级政府主持下破产、兼并的办法,这较之于继续给经营不善或根本无存在价值的企业输血是一个进步,然而这种做法仍然无法防止企业在主管机构的支持下乘机逃废债务,造成银行资产的大量损失。

但如果对所有的不良资产都采用拍卖、核销的办法来处理,则国家财政将难以承受。

在这种情况下,将银行的债权转为它们对负债企业的股权,可能是一种能够保全银行资产及争取使银行和企业双活的选择。

一般来说,负债企业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一)形成的资产净值状况和当前经营状况都有严重问题的企业。

对于这样的企业应当实行破产清盘,同时核销债权;

(二)当前经营出现亏损,资产净值仍为正数的企业。

这样的企业如果申请破产,便有恶

意逃废债务的嫌疑;

(三)经营尚可,有发展潜力,但由于债务负担重,财务出现问题的企业。

这一类企业最具备实行债转股的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状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置它所接手的银行不良资产。

哪些企业可以采用债转股的办法,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公司来决定。

债转股意味着由银行和企业分担资产损失的责任。

同破产和兼并相比较,债转股对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后者作为持股者必须督促企业改变经营机制,将“预算软约束”变为“预算硬约束”。

四、实施债转股应注意的问题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为了完成国有企业2年基本解困的目标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过多的风险,加大了实施债转股的力度。

所谓债转股,主要是将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的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部分不良债权转变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对相应不良债务企业的股权,从而取得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的权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借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以其比银行更专业、更有效率或更强制性的措施对所持股企业进行债务资产重组。

那些不良负债转为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企业,命运各不相同,其生死衰荣取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组选择及运作成败。

从总体上看,资产重组企业受到债转股措施的援助和激励,其资产负债不良状况应当得到扭转,使持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收益,从而对回补和改善银行资产提供支持,使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得以减弱、化解。

债转股后,银行与企业仍然是一种信贷关系。

因此,银行需要在合适的时机出售股权。

银行股权出售的方式包括:

一是企业购回;

二是银行向公众(企业、居民、外资等)出售。

若企业是上市企业,显然就按市场股价出售;

企业没有上市,则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企业净资产,得出银行所持股权价值后再出售。

(一)债转股的意义。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对银行而言,不良资产的剥离,解开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枷锁,释放了商业银行已经积聚了多年的经营力量,它们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

同样,国有企业在“债转股”改革下,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代银行债权人的角色而成为持股人,还本付息的负担陡然减轻。

就此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相应的“债转股”措施,为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个发展的小环境。

债转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

2、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3、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

债权转股权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利益,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债务负担减轻、效益上升的明显效果,从而对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带来可能有利的。

(二)实施债转股的条件。

债权转股权,并不是所有企业的不良债权都可以转化为股权。

银行应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即对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集团公司的每家企业是否进行债转股都应逐一考核。

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过程中国家未注入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

对这些企业债转股要突出三个重点:

1解决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问题;

2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尽早投产并产生效益,促进产业升级;

3促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有五个基本条件:

1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2工艺装备为国内外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

4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5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债转股不是将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一笔勾销。

五个条件中,第五个条件是要害,说明债转股的目的仍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债转股对企业的选择性。

债转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时效性都非常强的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具有严格的选择性,而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实施转债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意见方案》,债转股企业必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也就是说国内要有需求,可代替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

四是企业领导班子要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五是转换约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负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四)债转股的风险及其配套工作。

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这是最大的后顾之忧。

道德风险的来源:

1.由于允许债转股,可能导致企业认为拖欠银行债务没什么大不了的,反正能债转股,连有能力归还银行贷款的企业也不还了,竭力赖债将之变为投资,而后不思进取,使银行股权降值。

现在不少企业不仅表现为债务逾期,甚至已发展为不付欠息。

这样的情况会对社会信用、行为规范造成损害。

2.经办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可能把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

3.有的政府部门协助企业舞弊将债权变股权,致使银行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实施债转股应做好以下配套工作:

中央银行应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有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同一比例进行债转股强制债转股企业必须以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债转股所涉及的企业股权变更等报批手续上的便利;

.适当的税收优惠;

.对于银行持有的股权,允许银行在企业清算破产时优先受偿。

债转股成败的关键是避免道德风险,因此必须抓好下列三点:

1.银行必须获得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权。

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分解对企业的监管权,即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使其股权分散化;

银行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可以折价)。

2.企业不良资产中没有进行债转股的,就卖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处理。

3.让企业、地方政府明确自己的责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企业、银行具体的经营业务,由它们根据市场原则和效益原则自主进行,政府不要干预。

六、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措施讨论

(一)硬化信用关系,强化信用机制,健全银企信用契约化,这是重构新型银企关系的关键。

长期以来,我国银企关系处于极不正常状态下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软化,企业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常使银行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银行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交往中,双方关系的基础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契约。

(二)规范政府行为,构造宽松的银企关系环境,这是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前提。

我国以往银企关系中,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浓厚,企业资金困难时求助于政府,政府便以行政手段挤压银行,争取地往往就是在这种两难境地中不得已地贯彻政府意志,政府行政干预不排除,要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困难较大。

(三)推行客户经理制,建立以客户经理为支撑点的银企合作关系。

新型银企关系呼唤着银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优质金融服务,为企业做好理财顾问,而银行也渴望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经营动态、产品信息、资金流向,及时把企业的资金变化等情况通报给有关职能部门。

客户经理就是在银企的这种双向需要的背景下应用而生的,是银行基层经营机构根据市场营销原则,通过对客户和市场的研究,充分利用银行的人才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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