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桥头公共停车场管理用房租赁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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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房位于江北大道北侧,白沙大桥北桥头东北角。
1.2租赁房屋状况:
出租管理用房均为简单装修房,水、电预留到位。
乙方确认租赁房屋在交付前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1.3租赁范围: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范围为1间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28.8㎡。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管理用房租赁用途仅限于便利店、餐饮业、水果销售。
2.2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本合同租赁期为5年,自2018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其中含30天免租装修期,甲方从年月
日起计收租金。
3.2甲乙双方确认租赁房屋交付日为年月日。
甲方应该在交付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于交付日验收该房屋,并签署书面的交付确认文件,该文件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3.3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通知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没有合法理由拒绝接收该房屋的,视为甲方已经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将该房屋合格交付给了乙方。
该通知交付日视为该房屋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通知交付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交付的费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返还
4.1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由乙方在产权交易所向乙方下达成交书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甲方确认到账后负责出具收款收据。
该履约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2租赁期满,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或违约行为已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付清各项应付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租金、评估费及支付
5.1本合同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
月,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双方约定: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元,之后每一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以上租金未含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及垃圾处理费等。
乙方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2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交租后使用,共十期。
第一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二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三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四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五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六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七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八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九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第十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XX元;
乙方应于产权交易所向乙方下达成交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人民币元,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于上一租期届满前15日内缴纳完毕。
5.3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财务部门确认钱款到账后负责开具发票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光大银行南宁星光支行
账号:
79070188000064335
5.4评估费¥2000元(大写:
贰仟元整),由中标人在产权交易所向乙方下达成交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评估公司。
因乙方未按时支付评估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房屋修缮责任
6.1甲方应保证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时,出租房屋的结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乙方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若因此导致甲方或甲方的物业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的使第三方蒙受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当对甲方或第三方作出赔偿和补偿。
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前述情况向甲方索赔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物业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6.2在不影响房屋外立面装饰和房屋结构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应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签订装修协议。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装修需向政府部门报批的,乙方应自行负责报批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者许可证。
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
上述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的审批,不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6.3租赁期满后,乙方所投入的固定在房屋地面、墙面、天花板的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投入的一切动产仍归乙方所有。
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甲方对乙方交还的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要积极协助和配合。
因乙方无故阻挠甲方进行正当维修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因甲方维修不当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5乙方发现房屋本身结构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维修房屋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日耗品(或修理费用200元以下的)如修空调、照明、开关、插座、水龙头、排气扇、马桶等的维修费用或200元以下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隐患,则由乙方全面负责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享有的权利
7.1.1有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7.1.2有对乙方使用房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房屋及设备完好的权利;
7.1.3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有向乙方收回房屋的权利;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需要收回该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无条件服从。
合同已履行部分双方可据实结算。
7.1.4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送达费、其他合理支出等),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许可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未纠正并修复;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乙方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因乙方违约行为允许甲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6)乙方违反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违规违法经营的。
7.2甲方承担的义务
7.2.1甲方保证对该出租房屋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即出租房屋产权明晰,建设手续合法齐备等。
并按时将出租的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7.2.2甲方必须尊重乙方正常使用,不得非法干扰、妨碍乙方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7.2.3在租赁期限内,如因国家政策或甲方需要收回该房屋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愿放弃预期剩余租期的承租权、装修并无条件同意并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收费,多预付的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结算并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享有的权利
8.1.1享有按租赁合同使用所承租房屋的权利;
8.1.2甲方逾期30日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若甲方提供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乙方应在验收房屋之日起七天内提出。
否则,视乙方对甲方房屋情况无异议。
8.2乙方承担的义务
8.2.1乙方保证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
乙方不按时足额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拖欠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拖欠费用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逾期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由于乙方不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垃圾处理费、燃气费等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抵押。
8.2.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第7.1.4条执行。
8.2.4租赁期间,乙方为本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本房屋消防、治安、安全、环保、卫生负全责。
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卫生规定,服从甲方、城区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卫生检查和管理,如发生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2.5乙方在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动房屋的基础结构和原有的外观设计结构,装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8.2.6租赁期满后,乙方所投入的固定在房屋地面、墙面、天花板的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投入的一切动产仍归乙方所有。
8.2.7乙方如中途退租,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乙方应按当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乙方原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亦不予退回。
8.2.8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乙方要按期将房屋(指经乙方装修或改造过的现状)完好交回甲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的视为违约,乙方应按当年度日租金(月租金/30)的2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还应赔偿甲方因乙方逾期交还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送达费、其他合理支出等),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对搬迁过程中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8.2.9合同履行期内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抵扣的,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日内补足,否则按8.2.1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甲乙双方有效的通信地址
甲方:
南宁市白云路中段南宁交投停车场公司(荣和凤岭对面)
乙方:
9.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地址邮寄给其对方的包括但不限于:
函件、通知、法律文件等,在邮寄之日起三日内视为已送达给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信地址,应在地址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变更方的通知之前已邮寄出的包括但不限于:
函件、通知、法律文件等均视为已送达给了变更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事宜
10.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0.2甲乙双方在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