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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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最新版

 

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最新版)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最新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1.1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

  2.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3.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

50吨以上;

  中型:

25吨至50吨;

  小型:

25吨以下。

  4.起重作业的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与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4.1.2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4吊装前,应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4.1.5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行作业许可申请,并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安全环保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

  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7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作、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中4.5条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4.1.8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2起重机械

  4.2.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2.2施工单位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2.3施工单位自行制造或者改造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4.2.4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单位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4.2.5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6施工单位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2.7对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管理部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4.2.8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起重机具

  4.3.1所有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3.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4.3.3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3.4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使用。

  4.3.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足以下要求:

  a.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b.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c.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d.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e.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f.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4.3.6吊装带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4.3.6.1吊装带使用的基本要求:

  a.使用的吊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b.按照吊带的额定载荷选用;

  c.吊带不要打结使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行隔离保护,不能损坏吊带;

  g.如果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使用前应征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的确认建议;

  h.不要将吊带存放在紫外光线或在阳光直接照射下或高温附近;

  i.经常检查合格吊带的起重能力,并熟知吊装夹角、钩挂等方面对减少其起重量的影响。

  4.3.6.2使用前,经常对吊带进行外观检查:

  a.检查是否有磨损、切割和抽丝处;

  b.检查吊带的颜色是否褪色;

  c.检查布料的硬度;

  e.检查吊带的任何一部分是否软化或炭化;

  f.检查吊带缝合处是否破裂或脱线;

  g.检查标有制造商名称、制作材料和额定起重量的识别标签。

  4.3.7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要进行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面使用时要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b.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毫米;

  c.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d.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

  e.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f.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g.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4.3.8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吊钩有缺陷时不得补焊。

  4.3.9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3.10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4.3.11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a.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b.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不得小于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c.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d.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识一致;

  e.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f.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中转指挥点;

  g.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一经发现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h.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修理或调整。

  4.3.12临时吊耳须经吊耳焊工、检验员检查合格,并在签字认可(在吊耳附近用记号笔签字),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4.4吊装作业

  4.4.1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的安全帽上有显著的识别标识,标识样式如附件一。

  4.4.2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不宜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4.4.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不小于支撑板面积3倍的道木或钢基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4.5如需吊运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4.4.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4.4.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吊装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4.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要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4.4.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4.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4.4.10.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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