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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编制单位

制造中心

编制人

张建帮

审核

核准

编制日期

2016/10/20

管理中心

受文单位

会签

文件控制印章

生产一部

生产二部

生产三部

生产四部

生产五部

生产六部

生产七部

物流部

设备部

工艺部

行政部

财务部

生效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人力行政中心对本方案有最终解释权

一、目的

为规范工伤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相关人员职责,防范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工伤事故损失,提高工伤事故处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全体员工。

三、支持文件

3.1、《工伤管理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职责

4.1、人事行政部

4.1.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监督;

4.1.2、负责工伤备用金的管理;

4.1.3、负责社保工伤申请、待遇报销等工作。

4.1.4、对各部门工伤进行监督管理。

4.2、各部门

4.1、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工伤防患培训与教育;

4.2、及时将工伤员工送往医院诊治,配合医院诊治;

4.3、督促提供员工工伤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五、工伤鉴别

5.1、员工在公司上班劳动期间,因不良因素所受的伤害或职业病,称为工伤。

员工受伤后,必须经总经办门鉴别才可认定为工伤。

如总经办需要相关证据佐证,员工应该全力配合与支持,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5.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需符合“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5.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时间段,例如:

上班时间为9至12点,14至18点,但是员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有一点特别重要:

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5.2.3、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2.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5.2.5、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5.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5.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

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5.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5.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4.1、因故意犯罪;

5.4.2、醉酒导致伤亡的;

5.4.3、自残或者自杀的。

5.4.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5.2.1至5.2.6之中,任何一款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伤者须全额自费诊疗,且受伤期间按照公司考勤办法中缺勤计薪。

以上条例,参照《工伤管理条例》订制。

六、工伤流程

6.1、门诊类。

6.1.1、员工发生工伤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受伤性质,受伤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必须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双岗社区医务室、厚街人民医院、仁康医院治疗,门诊不能治疗的,立即办理住院医治。

6.1.2、员工受伤后,立即电话通知行政部安全主任,告知受伤员工姓名、工号、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过程、伤者电话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开展工伤事故调查。

6.1.3、安全主任根据受伤人员的情况确定是否申报工伤或公司自主治疗。

6.1.4、受伤者经过门诊治疗后,携带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至行政部办理工伤,并由行政部按《工伤管理条例》,鉴别是否属于工伤。

6.1.5、工伤管理人员在受伤人员受伤后,24小时内,将受伤者的姓名、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过程、受伤诊断、电话等报备社保局。

6.1.6、员工受伤后48小时内,受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将工伤申报单、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及厂证复印件交至工伤管理人员处。

6.1.7、申报社保的工伤,工伤管理人员在员工受伤72小时内,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交至社保局。

并在《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携同员工一同前往领取。

6.1.8、员工工伤治疗痊愈后,由员工带着工伤需要的所有资料(病历、发票、医疗用药明细清单、医疗处方、诊断证明、医疗报告等),至工伤管理员处,进行工伤申报的资料提交,如果资料有缺失由员工自行补交,如果资料不全,员工又不补的,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己负责。

6.1.8、资料完整后,由工伤管理人员将资料提交社保局,并将由员工自费的工伤费用支付给员工账户。

并扣除相应管理人员绩效。

6.1.9、工伤员工的工伤费用结清后,由工伤管理人员准备发票复印件、《工伤申报单》复印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向公司申请报销医疗费用,补充备用金。

6.1.10、社保局工伤费用报销款到达公司后,再由工伤管理人员申请核销。

6.2、住院类

6.2.1、受伤员工经初步治疗,需要住院者,应立即办理入院手续,买了社保的员工,以登记社保的方式进行治疗,未购买社保的员工,根据医院要求交付费用住院治疗。

6.2.2、员工受伤后,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电话通知行政部工伤管理人员,告知受伤员工姓名、工号、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过程、伤者电话等基本信息。

6.2.3、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伤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酌情至医院慰问受伤员工,体现XX人文关怀管理。

6.2.4、员工住院期间,因伤情较为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公司安排员工陪护,或聘请医院的专业陪护。

6.2.5、员工可以办理出院时,由工伤管理人员至医院办理出院手续。

出院后,根据伤者情况,适当安排合理工伤员工工作,原则不能影响员工身体恢复。

6.2.6、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带着工伤需要的所有资料,至工伤管理员处提交工伤申报的资料,如果资料有缺失由员工自行补交。

资料不全,员工又不补的,医疗费用由员工自己负责。

6.2.7、因工伤导致肢体功能不全而办理评残认定的,由员工自行办理,评残认定后,评残费用由公司负责,未能评残的,费用由员工自行负责。

6.2.8、资料完整后,由工伤管理人员将资料提交社保局及商业保险公司,并将由员工自费的工伤费用支付给员工账户。

七、工伤评残理赔

7.1、员工评残后,根据所评的级别,由安全主任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员工获取社保的理赔事宜。

7.2、公司理赔费用,由安全主任负责,公司与工伤员工协商,确定后,签订理赔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八、工伤期间工资、陪护工资、生活费

8.1、员工工伤期间工资

8.1.1、员工受伤期间的工资,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发放。

工伤假期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8.1.2、工伤员工在工伤假期间结束后,仍然不能正常上班,工伤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工资按最低薪资及加班费计算,且需要给工伤员工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8.2、陪护

8.2.1、短期陪护,由公司安排人员进行陪护,陪护工资按支援工时计算,伙食费用以差旅费用的伙食费用标准计算。

8.2.2、长期陪护,由行政部聘请医院陪护人员进行陪护,费用由公司按《社保会》标准进行支付。

8.3生活费

8.3.1、工伤员工在工伤住院期间,生活费按照市内出差标准报销

8.3.2、公司员工陪护工伤员工期间,生活费按照市内出差标准报销

九、奖励

9.1、奖励机制:

以部门为单位,以工伤发生率为主,部门人员是否参加安全培训、考试结果、现场安全问题整改率、劳保用品使用率等为辅,推行季度、半年度、年度奖励。

根据2013年至2016年工伤数据汇总,把工作危险程度分为ABC三种等级

总计≥5起,定为A级危险部门

总计>

2且<

5起,定为B级危险部门

总计≤1起,定为C级危险部门

具体等级以及涉及部门如下:

A级危险部门:

B级危险部门:

C级危险部门:

9.1.1、A级部门工作危险程度较高,年度工伤评比达标率为小于等于2起,并且无1至10级伤残,达标奖励部门(建议3000-5000元),半年度工伤评比达标率为小于等于1起,并且无1至10级伤残,达标奖励部门(建议1000-2000元),季度工伤评比达标率为0起,达标奖励部门(建议400-500元),

9.1.2、B级部门工作危险程度一般,建议年度工伤评比达标率为小于等于1起,并且无1至10级伤残,达标奖励部门(建议1500-2500元),半年度工伤评比达标率为小于等于1起,并且无1至10级伤残,达标奖励部门(建议800-1000元)元,季度工伤评比达标率为0起,达标奖励部门(建议200-300元)。

9.1.3、C级部门工作危险程度较低,建议年度工伤评比达标率为小于等于1起,并且无1至10级伤残,达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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