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机楼安全用电检查管理规定及安全用电检查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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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机楼安全用电检查管理规定及安全用电检查处罚细则

机场候机楼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安全用电检查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电管理,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以保障机场候机楼正常供用电安全。

根据机场候机楼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候机楼内各单位及各驻场单位(下称用电单位)。

  第三条各用电单位领导及电管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计划用电

第四条计划用电是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搞好计划用电工作,用电各单位必须设置有业务主管领导参加的三电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用电管理,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和实施办法。

第五条为了做到有计划的合理的用电,凡有条件的用电单位,可装分电度计量装置,逐步做到用电指标分解,严格按照核定的指标用电。

  第六条未安装分电度计量装置的单位和地点,各单位要严格按电管部门核定的用电容量和时间用电,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安装计量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机场候机楼各经营单位及个人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八条凡用电单位新增加用电,变更用电性质、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迁移用电地址、线路大修、改造、更新的,均应事先报电子分部备案。

新增加的用电设备应写明增加容量、供电方式、用电性质及使用时间,电子分部核实批准。

第九条临时用电单位,须电子分部提出用电申请,写明使用电器设备的名称,容量、数量及使用时间,并与其签订临时供用电协议后方可用电。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须转供电的用户,要向电子分部提出申请写明用电容量、性质和时间,并签订转供电协议,安装分电度计量装置,经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供电。

第三章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饭锅等用电设备烧水、取暖、做饭。

如确实生产需要报物产管理部批准并到电子分部备案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需淘汰的机电产品,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职工要爱护一切公用照明设备,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用电设备插头拔出,严禁设备带电。

室内照明禁止使用100W以上的灯泡,公用走廊灯泡不得超过40W。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要加强日常维修管理。

用户已向维修部门提出修理报告,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浪费或事故的由维修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四章安全用电

  第十五条各用电单位要加强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认真做好电工的培训工作,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十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领取电工执照,方可上岗。

禁止非专业电气人员从事电气检修,安装,排除故障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各用电单位从事电气管理、设计、安装、维护、检修运行的人员和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当发生人身伤亡或电气设备损坏时,应立即向部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电气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本单位的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新装,改造,增容用电设备的施工与验收均应按照电气安装规范标准执行,当有防火要求的部门、部位进行施工时,还应遵守消防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凡使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线路),必须按正式安装要求进行。

安装时应报本单位电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气工程验收,应有电子分部、供电维护、维修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没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非保险代用品(如铜、铝丝等)。

必须使用国家颁发合格证的用电产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配电设备周围堆放杂物。

用电导线如与室内水管、暖气管平行时不得附在水、暖气管上。

  第二十四条供电部门要定期对电气设备、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杜绝电气设备事故。

当发现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第二十五条为避免超负荷用电,凡大容量设备(超过800W/台)应实行集中单独供电,拉专线设专人管理。

墙壁插座不得几台设备共用。

凡利用灯口引用电源的设备,应立即拆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室内各种移动插座要固定使用,一个移动插座禁止使用多个大容量用电器。

台灯、计算机等设备的引线,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

移动插座的引线要使用护套线,并做到下班断电。

电气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

第五章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候机楼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十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子分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电作业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火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5天;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班组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负责人和用电人签字同意后,电工方拆除临时线路,并在临时用电许可证上盖“已执行”章;

3、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应按票证要求填写,不允许出现漏项,如其中一栏无内容填写,此栏应填“无”;值班电工持票后核实票证内容并检查所持票证有无漏项,发现票证有漏项应责令办票人补办;

4、临时用电票应有编号,动火票编号填写在票证第二栏;

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三十三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三十四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五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规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才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用电工排除;

第三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等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值班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在临时用电许可证确认栏内签字并在被核对项目前划“∨“方可送电;

第三十八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三十九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四十二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章安全用电检查处罚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四条电力用户中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用电:

    

(一)电力用户超过供电部门批准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者;

    

(二)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器设备或启用封存电器设备者;

    (三)私自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电能计量装置、负控装置、线路或其它供电设施者;

  (四)私自更动受电装置的总保护者;

(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私自引入备用电源者;

(六)私自转借电者;

对违章用电者应按其容量和实际使用时间(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追补差额电费外,还要处以差额电费的加倍罚金,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五条对下列违章用电,电管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经电子分部同意,私自引入备用电源的,必须立即拆除,并按其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罚款。

  

(二)私自迁移、改动统一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线路或其它供电设施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规定的,个人每千瓦处以50元罚款,单位每千瓦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条根据《严禁窃电的通告》、《全国供用电规则》等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在用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窃电:

    

(一)在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者;

    

(二)绕越供电部门计费电能计量装置用电者;

    (三)伪造或开启供电部门或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单位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的铅封用电者;

    (四)故意损坏或遗失供电部门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者;

    (五)供电部门未装电能计量装置计时计费的用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者;

    (六)故意使供电部门计费用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者;

    (七)采用其它方法和手段窃电者。

    第七条一经查明用户窃电,应按以下情况处置:

    

(一)当场查封并没收窃电器具;

    

(二)当场停止供电或限制用电;

    (三)由窃电者出具窃电情况的书面材料签字盖章

    (四)造成供电设备损坏者,要照价赔偿或支付修复费用;

    (五)应按窃电设备容量、使用时间及电价、追补电费并处以罚金;

    (六)情节严重者,可送公安机关惩处或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上述窃电行为,电管工作人员除当场给予停电处理外,还应按照私装容量及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至6倍处以

罚款。

  对窃电日期无法查明的,至少按六个月计算(电力用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

  窃电行为严重,经济损失较大的,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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