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鲁蜜特问法官有法不依妄裁错判是何驱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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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直至2011年1月11日,山东高院首次回复:

“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

”此指对张盛昌的举报回复。

另对聊城中院王尹宗等4名法官的举报回复:

“您的举报我们均受理,根据举报内容已按照相关规定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尽快妥善处理。

”)举报7年多,才来了个均受理并转交尽快妥善处理。

此后查询,均糸答非所问、复非所报的雷同回复,实际上至今仍未处理。

前述两案,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两案两审、申请再审后(本案),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规妄裁,无理驳回了再审诉求。

2010年3月15日,提请再审申诉后,至今未获回复……

欲知其详,请见附件:

1、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

2、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1-9)说明

3、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22次举报材料

4、法官办案九连错举报未果七年多

附件1:

见附件4、法官过错九

附件2: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15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6月15日回复:

“对于您反映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我们已经调查并作出答复,其他问题请向山东高院举报网站反映,请勿重复举报。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贵院的调查、答复与事实不符。

其他问题向山东高院举报久拖无果(7年多、逾万次),勿重复举报别无他法。

请见第113次举报材料:

贵院6月7日回复:

“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两案一审案卷中没有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书面申请法官耿健回避的材料,而该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在2007年6月4日和2008年2月29日开庭时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因此,我们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一、耿建在前案审理中已被申请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我厂是在多次向聊城中院反映问题并提请耿建回避未果的情况下,多名职工代表开始向该院、市、省人大及省高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上访举报的。

当上访者持最高法院转办信在省院由接访人当场和中院孟凡利通话交办说妥后,次日全天求见孟,孟仍借故不见。

无奈之下,我厂职工代表给时任院长魏学义发电报请求耿回避。

此后不久获悉耿已回避。

前案一审案卷中,对此有眼可见的事实,难道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不出来吗?

二、耿建在本案审理中依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本案审理之初,我厂在不知耿建未回避已构成违规的情况下,因担心申请回避若未获准而再次得罪耿引发不利而未提请耿回避。

此后,本案审理如同前案问题颇多,为此,举报及提请耿回避的投诉已多达数千次。

依规耿应回避、难道法院亦不知耿承审该案违规吗?

此外,我厂所举报的其他8个问题(XX一下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贵院常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之复拖延塞责,何也?

非此,除了放弃,请问还有何法?

……

正义不至,举报未有穷期!

……2011-6-12

附件3:

冤甚至极鲁蜜特XX点其网上说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29次举报材料

●聊城中院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山东高院孙英、邱建坡、最高法院胡越等多位法官违法违规违纪办案纪实。

XX一下或谷歌搜索:

一、鲁蜜特九次上书王院长

二、冤甚至极鲁蜜特青天听俺说一说

三、鲁蜜特诉讼案中聊城中院公然造假!

山东高院袒护不管!

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视而不见违规妄断!

四、最高法胡越及两审法官对鲁蜜特维权案错判的坚持显现个人尊严已重于法律的尊严!

五、人民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对鲁蜜特维权之诉,法官歪讲法理枉法办案!

青天有眼不可不管!

六、鲁蜜特吿法官枉法裁判太荒唐!

互联网驳错案说三道四话短长!

七、鲁蜜特提起的维权案法官裁判确有错误!

问寻担当何所有?

默拖不纠?

岂可休?

八、鲁蜜特诉讼案中法官公然造假确确实实太不话!

九、鲁蜜特诉讼维权九年多,铁案判错!

申诉如是说:

十、鲁蜜特怒发冲冠!

何以使然?

阅毕本文详情可见!

十一、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申诉续言书

十二、鲁蜜特对最高法院胡越问题的投诉材料

十三、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涉法投诉书

十四、驱动法官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魔力是什么?

十五、侵害一头牛判赔一只鸡!

荒谬至极太离奇!

十六、鲁蜜特漫漫九年诉讼路坎坷多多何其故?

十七、鲁蜜特九年诉讼三番妄裁四次错判申诉怠拖年半未果

十八、法官办案九连错举报未果七年多

十九、大谬不然!

如此错案!

投诉32259次?

竟然无人管?

二十、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阅此篇情何以堪!

2011-9-3

亦可XX一下或谷歌搜索:

一、何等魔力驱动法官有法不依明知故犯?

二、据实依法论讼事换位思考看问题;

三、涉案法官九连错举报七年无结果;

四、以亊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官岂可法理歪讲法条妄用?

五、涉案法官歪讲法理和稀泥谬据定责打板子;

六、一只鸡判抵一头牛!

案奇谬,问寻法理何所有?

七、鲁蜜特诉求涉案法官正视、面对与担当,切切记心上!

八、侵害一头牛判赔一只鸡,天下哪有这千理?

九、大谬不然罕见妄判:

十、不息地诉说:

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2011-5-22

附件4:

法官办案九连错举报未果七年多

2002-7-23——2011-9-15)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

一审判赔:

954923.94元;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

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2720.0783万元。

(两审法院均已采信。

有充分证据证明:

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

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

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

恰恰相反:

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

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

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

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

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已九年,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

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

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

试问:

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

普天之下岂有此理?

此如:

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

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

此可有法可依?

能说的过去?

仰首问青天!

天下竟然有此妄判!

公平正义何在?

国家法律何在?

何以让受害人服判?

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

何故如此呢?

一、两案案号:

原案:

一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

二审山东省高级法院(2004)鲁民二终字第379号案;

再审山东省高级法院(2007)鲁立民复字第268号案。

本案:

一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

二审山东省高级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案;

再审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

二、两案审理中的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法官过错一:

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聊城中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为:

违法断电确认无疑,司法技术鉴定结论铁证如山。

以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法条为准绳,按照双方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则作出判决,本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之事。

然而,聊城中院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

令人气愤!

显然,我厂的违约行为就是欠电费,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补交电费及滞纳金。

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

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有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

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

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聊城中院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

我厂因断电遭受毀灭性损失,实处经济枯竭、失去资金支付能力,因此无力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

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

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

原告为企业当年欠费户。

依规应按千分之二判罚。

一审法院竟然判按千分之三计罚。

)后,再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依规罚2‰后再加罚1‰、另罚40%,三重惩罚!

依法不应双重惩罚,该案竟然三重惩罚!

法官对受害方如此,而对加害方不罚、少罚(仅作象征性惩罚)。

法官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

其公正性已荡然无存。

这种挖空心思、极力歪曲,践踏法律、阉割合同法,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和稀泥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合同法第180条明确规定: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82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纵观本案,我厂欠交电费是事实,依据合同法第182条,我厂欠电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交付电费和支付违约金。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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