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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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各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分配到户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贴、物业服务费补助;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可以委托国有企事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代建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取、资产营运和维修、维护管理等,由市住房保障营运机构负责。

社会力量(即企事业单位、园区)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租赁、分配和营运。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营运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贴和物业服务费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投资与建设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便利的需求。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5%;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企业债券;

(七)银行贷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赁收入;

(九)其它资金。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提前单列指标,不占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建设用地按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

其它方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

(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回购价格;

(三)由政府确定建设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代建。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移交。

第十条社会力量投资、营运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租赁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费项目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支持的通知》(宜政秘〔2011〕141号)执行,依附该文件减免的相关审批手续免办。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营运相关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配备必要设备,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保障性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十五条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区政府终审、公示的“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根据房源数量,按照先急后缓、梯次保障的原则,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配租:

(一)无房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居民;

(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居民;

(三)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征迁安置户;

(四)引进人才;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

(六)外来务工人员;

(七)在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剩余空置的公租房可面向社会租赁;

第十七条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安庆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安庆市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二)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迁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为家庭唯一住房;

2.辖区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经济困难家庭。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人才管理部门引进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各类人才;

2.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3.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四)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或已取得本市居住证;

3.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

4.须有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市区,已取得本市居住证;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4.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含)劳动合同,同时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六)在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其他人群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十八条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

第十九条本市城镇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

孤儿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提出申请。

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共同申请人。

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来宜务工人员等群体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集中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

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人(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复审公示。

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批。

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配租:

(一)房源分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各区审批的配租对象顺序及数量,按比例确定分配到各区的房源数及房号,并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

(二)配租。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及房号,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

(三)公示及备案。

配租结果在各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区将配租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四)办理入住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委托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安置入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有集体土地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

因特殊原因转让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按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社会力量(即企事业单位、园区)投资、营运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营运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部门和单位签订《安庆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

因工作和生活不便等原因,书面申明暂不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工作单位应签署意见),可以继续轮候。

因其他原因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的家庭,在同一批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次优先予以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首次参加保障性住房配租抽签未获得配租家庭;

(三)在安庆工作的市级以上(含)劳模、英模,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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