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区居委会文化用房特许经营运营管理合同PPP模式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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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
指xxx文化用房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地点为xxx底商,经营业态、面积明细见下表:
项目名称
便民服务中心
文娱中心
阳光驿站
健身馆
养老驿站
传统文化传承及艺术普及中心
科普教育馆
全民阅读、普法馆
合计
(㎡)
户号
2-9
2-4
1-4
1-7;
1-6
1-5
2-3-1
2-3-2
2-2
2-1
面积
124.33
147.46
144.39
240.94
124.35
29.65
124.45
1264.6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生效日期”
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法律适用”
指适用所有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所有的强制性要求。
“工作日”
指法定的工作日。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1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c)所指的合同是指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对本案房产使用与经营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融资、装修、商业运营和维护并取得经营收费及服务周边居民的权利。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甲方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协议履行,但应当按照约定给予相应补偿。
2.2特许经营期即本协议期限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特许经营期为15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特许经营期结束,需要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应重新签订协议。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已获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所需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均能确保项目正常运营;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xxx底商本案房产总计1264.6㎡(同第1条面积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协议期满,无偿提供给乙方做为经营服务用房并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经营证照。
(4)对乙方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等。
(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装修、业态筹备、开业运营,根据政府行业部门要求进行合法经营,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需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
商户清退协调费、恢复费、装修费、开办费、后期运营费、人工费、能源费、物业费、等;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性收费或政府补贴。
(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
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3.5
移交
(1)特许经营权的移交。
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资产总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算,达到移交条件,待特许经营期满后可进行特许经营权的移交。
(2)项目的移交。
乙方根据双方清算结果,运营、维护、权利和义务等移交给甲方.
第四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4条运营与维护
4.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设施。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运营需求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达到安全、服务的要求。
4.2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_15年_。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
4.3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运营日起,乙方应按照如下条款严格执行:
超过产品或服务供应能力时,乙方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对建议应明确采纳意见。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乙方应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运行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
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4.4
收费及价格管理
4.4.1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乙方应根据两站、三馆、三中心的业态定位结合周边同业态调研结果,按照政策法规制定收费标准及惠民价格标准,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所需收费许可并审核乙方收费标准。
4.4.2收费标准的调整
乙方可在项目运营后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收费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4.5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土地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
(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
或者
(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
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第五条
项目的经营
5.1
经营范围
乙方有权在国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xxx“两站、三馆、三中心”进行商业开发与经营。
5.2
经营开发的监管
乙方对xxx“两站、三馆、三中心”进行商业开发经营应按照行业管理的统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6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6.1特许经营期结束__3_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
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流程。
6.2移交范围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i)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v)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6.3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第六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7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7.1不可抗力
7.1.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工程供电中断。
7.1.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作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