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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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第三条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界面。

第五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操作员在登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第七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内蒙古银监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客户信息审核与管理

第八条各社部在报送客户风险信息前应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集的数据是否存在异常。

对总资产、总负债、授信额度及贷款余额为零或其他异常、贷款明细中单笔贷款金额如为零、零售贷款违约天数异常(如超大数据)等情况要做重点审核

二、对企业客户出现无证件现象应严加审核。

三、对本期报送的大客户数、违约法人客户和违约个人客户数与上期相比增减变动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并说明。

四、大额客户的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合理性要重点审核。

包括: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与代码是否匹配、证件代码是否合理、股东、关联企业及担保人名称是否规范、证件类型与代码是否匹配(如名称为自然人名称、证件类型为法人代码、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等。

五、客户名称应全部为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客户代码是否符合编码规则。

六、审核法人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是否准确、规范和匹配。

绝对不允许出现统计的数据中有其他异常、不完整、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各社部所收集的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只用于客户风险信息共享之用,绝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信息录入人员在录入信息数据前,应认真审核信息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对于人工审核或系统校验出现问题的客户信息,联社录入人员要予以登记,并通知基层上报人员及时修改,问题严重的要直接追究报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各社部报送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及时上报。

不准故意拖延、隐瞒不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社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数据审核及上报。

第十四条报送人员在修改数据时,不仅要修改上报的文件,还要对数据源进行修改,避免以后报送的数据出现同样的错误。

第四章信息数据的报送

第十五条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系统操作流程等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联社信贷管理部报送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报送人员应于月后4个工作日内向联社信贷管理部上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联社信贷管理部录入员应于月后7个工作日内向XXX银监局统计信息处上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各社部报送的信息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避免误报、漏报、迟报等现象,信息数据报送要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充分重视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内容:

《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

(二)报送方式:

报送的数据必须保证及时性,所以,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将信息数据通过信贷管理部内网、人工上报等途径上报到信贷管理部。

(三)报送范围:

各社部辖内单笔在500万元(含)以上企业贷款。

为了避免信息数据的重复性,规定社团贷款业务由牵头社统一报送。

第十九条上报的信息数据内容要齐全,重要数据信息要和实际相符

第二十条对信息数据报送有误,导致无法正确录入到客户风险信息系统的,造成后果,由各网点数据报送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报送人员要及时查看和接受反馈的错误信息,对有问题的应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二次核实、修改,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中午12点前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信息数据报送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报送人员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

(二)在不确定性校验反馈的信息中有明显错误应修改而未修改的;

(三)屡次未按时上报、未按时核实重报的;

(四)对数据使用和汇总上报等造成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要追究相关的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进行相应的行政及法律制裁:

(一)将采集的客户信息数据结果向第三方提供的;

(二)提供虚假客户信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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