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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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风险提示

一、关于合同主体资质

劳务合同签订方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

二、关于合同结算条款

劳务分包的目的和标的是劳务提供而非具体工程项目。

劳务分包计价依据是劳务,包括劳务所耗费的人工费用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劳务承包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之外,一般不承担材料、机具的提供以及技术管理工作。

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

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所以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具体表述时,应注意上述区别,切忌采取在总包合同结算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的结算方式。

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应由总承包方负责,若部分材料和设备需劳务分包人提供,建议采取材料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或设备租赁分包人自有设备的变通方式,注意应单独签订委托购买或设备租赁合同,单独结算,不宜与劳务费统一结算。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6、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规定】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7、劳务作业人数:

人。

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本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10)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9、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约定的工程。

10、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劳务分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6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劳务分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1.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9检查劳务分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1.10在发现劳务分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劳务分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劳务分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劳务分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1.12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3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14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2、劳务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2.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3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2.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2.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2.6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2.7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2.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2.10劳务分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2.11配合承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2.12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2.15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2.17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劳务分包人应被认为已经阅读总包合同并熟悉了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约束承包人的条款,并承认此类条款就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来说对劳务分包人有同样的约束力。

2.18其它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工期

3.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承包人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劳务分包人发生窝工的,劳务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承包人应于28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劳务分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第3.1条(3)、(4)项;

(2)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4.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劳务分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5、转包、再分包及转让

5.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12.2不允许分包人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6、事故处理:

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6.2劳务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7、工程变更:

7.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7.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7.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7.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7.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7.2由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7.3由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承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劳务分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劳务分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劳务分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承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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