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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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

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10亿元

10亿元-

  50亿元

50亿元

  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行  业

  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石化、化工、钢铁、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林业、商业、粮食、建筑、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石化、化工、钢铁、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林业、商业、粮食、建筑、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1.3

 

1.2

1.0

  0.8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附件三

                     单位: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

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

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

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

各区县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市各有关工程咨询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补充规定如下,请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1999]第373号)一并执行。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000万元以下

(含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2.5--6.0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0--5.0

5.0--12.0

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7

1.7—4.0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4—2.4

2.4-5.0

注:

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间内用插入法求出。

3.计算咨询费用时,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经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二)调整后求出。

  二、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凡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取费标准的,按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2.凡委托方仅要求对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提供咨询服务的,可与工程咨询机构协商,认定其委托部分的内容在完整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量中所占的份额,按不超过规定的低限收费标准来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3.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常规服务内容以外的,或者无法估算项目投资额的委托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所需各类工程咨询人员的工日数,按《通知》附表三规定的标准计费。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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