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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金融城市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1004Word文件下载.doc

1978年,美国将资本利得税率降至28%,1981年又进一步降至20%,结果当年的风险投资额就比上年增长接近一倍;

到1986年的时候,美国的风险投资额达241亿美元,是税率调降前一年的10倍。

此后美国的资本利得税一直维持在20%的水平,为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是风险投资在美国兴盛发达的重要的制度基础之一。

由于资本管制和税负等原因,长期以来外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均选择在国外注册,并采取“两头在外”的方式运作。

随着国内创业板的推出、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投资环境的日渐成熟,外资在国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并在国内运作发展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中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鼓励和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已出台并正在拟定多项鼓励扶持政策。

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所得税抵扣政策,即投资2年以上(含2年)的,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开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先河。

这一规定随后写入了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对风险投资的优惠,打开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制度空间。

但是,上述企业所得税抵扣规定将风险投资的对象限定为具有“高新技术”属性的企业,并对所投资企业的规模等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使得那些规模比较大的投资、在传统领域的投资及一些主打新型商业模式的风险投资行为无法享受这一优惠。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也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根据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应由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分别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率最高可达35%,远高于美国20%的资本利得税率,且企业合伙人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抵扣优惠,使得有限合伙这一在国外最高效的风险投资经营组织形式在国内却遭遇瓶颈。

为给风险投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到当地落户,上海、北京、深圳等国内各主要金融城市纷纷出台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类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抵扣之外,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一些地方对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所得税率;

二是一次性的重金奖励或补助;

三是提供租购房补贴,包括办公用房和高管个人住房。

这些优惠或补贴主要是针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部分是针对风险投资机构高管个人的,另有部分是专门针对特定领域的投资进行专门的补贴或奖励。

充分研究各地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对本土基金和外资的人民币基金来说,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以下选取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国内主要金融城市或有代表性的风投落户城市,对其风投优惠扶持政策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

上海

上海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浦东新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以及2009年4月7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另外,杨浦区等区也发布了有关实施鼓励扶持政策的文件,因代表性不足,暂未列入研究范围。

上海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 

税收优惠

(1)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

上海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做了区分。

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按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对所得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中高管和骨干个人的税收补贴

对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对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给予补贴,即高管和骨干可分别获得40%或20%的个税补贴。

(3)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当地企业可获得的税收补贴

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浦东新区公布的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浦东新区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的解释,目前新区政府可获得企业所得税的19%,即,如果投资于新区鼓励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可获得9.5%的所得税补贴。

2. 

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对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至30亿的,分别奖励500万至1500万元。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至50亿的,分别给予500万元至1500万元奖励。

3. 

租购房补贴

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

对入住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或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对股权投资机构中高管个人的住房补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或者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上海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上海出台风险投资鼓励扶持政策的时间比较早,影响也比较大。

二是上海一开始就选择了尝试对个人合伙人征收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突破,试图与国外20%的税率接轨,但又局限于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将大量执行合伙事务的投资家个人排除在外,反映出上海在这一问题上的谨慎态度。

三是上海的规定非常注重将激励措施落实到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管和骨干个人,给予高管个人所得税补贴和住房补贴,注重通过高管个人来影响和改变股权投资机构的行为。

四是上海的规定层级比较低,除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个人所得税由市一级规定外,其他都由浦东新区做出规定,反映出先行先试和谨慎的特点。

另外,除了市一级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外,其他浦东新区的优惠暂只执行到2010年底,其确定性和可持续性显得不足。

北京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事局分别于2005年2月7日和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享有的优惠:

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个人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从合伙取得的收益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企业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的,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目前的法规,对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4)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可分得企业所得税的20%,因此,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可获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后三年可获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4月15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税局等又发文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可以根据该企业对区县所做贡献给予奖励,这意味着区县一级政府可以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更大力度的优惠。

2)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享有的优惠,主要是对金融企业高管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包括:

(1)年终加薪及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2)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北京购买商品房、汽车和参加专业培训,可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由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因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获得32%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返还。

(3)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适用优惠计税方法。

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

而根据有关税收的规定,上述优惠计税方法仅适用于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及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额上限的限制,以及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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